《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专家研讨会成功召开
??2021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顺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机关和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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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全景)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贺小荣致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致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致辞)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题是“损害赔偿中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及顺位限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及顺位限制,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均主张应当慎重考虑死者近亲属的继承人是否能够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张《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以独立的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存在为基础。
??第三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伟主持,该单元的主题是“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被监护人非财产责任的承担、工作人员的外延、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被监护人非财产责任的承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均主张删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时,由监护人承担财产责任”这一条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主张,非财产责任原则上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例外情况下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针对工作人员的外延,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主张界定时还应当协调用人单位责任与定作人责任的关系。针对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均主张援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失妥当。
会议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闭幕致辞。刘敏法官和姚辉教授均表示,通过对征求意见稿逐章逐条的讨论,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大家也达成了不少共识。衷心地感谢参会嘉宾与会务人员,感谢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