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天公证处

近日,甲女士来到江天公证处咨询公证事务,她想继承公公、婆婆遗留给其丈夫的房产,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甲女士的公公、婆婆育有4个子女,居住的房子系甲女士的丈夫乙某出资所建。公公、婆婆于2011年在武汉市某公证处分别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就是把现在要继承(公婆居住)的房产在其百年后遗留给甲女士的丈夫乙某继承。甲女士的公公、婆婆分别于2017年、2018年相继去世。甲女士的丈夫乙某因为身体不太好,想等身体好了再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但乙某还没等到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就于2019年不幸离世。现在甲女士想处置该房产,但不知道公公、婆婆的遗嘱是否仍有效,到我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审查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后,告诉甲女士: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解决。

第1122条第1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3条规定

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4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11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分析

1、经审查核实,甲女士的公公、婆婆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遗嘱,也是唯一一份遗嘱,其丈夫乙某是遗嘱受益人,有权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3、甲女士的公公、婆婆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未对乙某提出任何履行义务的要求;

4、甲女士与乙某是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某应遗嘱继承的房产转由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甲女士和其子女都是乙某的合法继承人,都作为乙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乙某父亲、母亲遗留的有乙某应继承的房产,甲女士的子女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甲女士就可完全继承;

★综上,公证处依法依规可为甲女士及子女办理转继承公证。

引发的思考

1、若乙某的父母亲生前立遗嘱附了义务,而乙某未全部履行义务或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甲女士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能否为其办理?如果甲女士公公、婆婆的其他继承人同意有甲女士家按转继承办理,继续履行义务,公证处能否办理?是否必须经过诉讼解决?小编认为,只要甲女士公公、婆婆的所有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甲女士及其子女继承财产,继续履行义务,公证处可为甲女士及其子女办理公证。

★小编认为公证机构经审查核实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公证处可办理接受遗赠公证。若受益人已表示接受遗赠,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去世,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不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遗赠不发生效力。

THE END
1.民法典继承法解读权利义务与财产分配新规则继承人资格的扩展与限制 在民法典中,对于继承人的资格有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首先,原来的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得到了拓宽,同时也对非亲属关系的人进行了界定。此外,为了防止遗产被滥用或遗忘,不再允许无名氏等情况下的继承。 继受财产的排除情形 在新的法律体系下,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排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https://www.gntpr.com/xue-shu-huo-dong/79015.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0889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http://lawdb.cncourt.org/show.php?fid=15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