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解答杭州离婚律师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解答(2016)2号文件的十大看点

一、被告“不吭声”,视为放弃“抗辩权”(第二条)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不发表意见的做法较为常见。通常的说法是,“我不同意离婚,所以从来没有考虑过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没有什么可说的”。之所以被告会这样表述,一是为了不让原告摸清自己的“底牌”;二是因为知道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上不会判离,自己如果说财产咋分,会担心法官认为自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思想准备。

出于以上原因,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不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对此种情况,浙江高院的明确态度是“被告经询问仍不发表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该说,这样规定,对于震慑被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被告即使坚持不发表意见,能否给其带来实质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不予判离的情况下)还需要实践观察。

二、第一次虽然不判离,但要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条)

令人欣喜的是,在第二条中,浙江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案件不判离,法院仍宜对夫妻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处理”是非常积极和有益的。为什么呢?以往很多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因为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予判离,因此,个别法官认为,共同财产的情况查了也白查,反正都不判离。这就给了个别当事人继续转移、隐匿、消耗共同财产的可乘之机。当然,浙江高院虽然这样规定,但各地法院工作量非常饱和、法官能否认真贯彻落实我是满怀希望的,也希望各地法院能予以借鉴。

三、没有登记、但已经同居,也可以酌情不返还财产(第四条)

当然,前述“返还”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原来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原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是构成赠与的实质条件,则不在此例。

四、仍然不支持“忠诚协议”的强制效力

五、“房事”最大,6个条款予以规范(第七条到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一方婚前买的房、支付全部房款的,仍是个人财产。

2、一方婚后购房,但用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这叫“婚前财产(如存款、或婚前房产在婚后抛售后再全资购房)在婚后的形态演化;但是,要格外注意,如果这种情况下,在婚后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或者又拿婚后的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买新房的,则房屋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了哦。

3、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增值”补偿明确了计算公式。

最高院的部分资深法官曾撰文在处理此问题时,可用的公式和浙江高院的此次颁布的公式差不多,都是解决目前婚姻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最普遍的问题,即婚后共同还贷、如何计算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对此,此次浙江高院明确的公式是:

【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举个案子,一套房子,双方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时房价200万,贷款100万,应还贷利息总额50万,现已还本金+利息20万,现在房价300万,分割公式套用后:

20万/(200万+50万)*300万/2=12万。也就是说,还贷及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是12万,注意不包括首付出资的部分哦,仅指还贷及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

4、父母婚后出资、给自己孩子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又分二种情况:

(1)父母婚后全额出资给自己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归自己子女一方。该规定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具体应用,该房产为一方财产的前提,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没有借款和贷款。

(2)父母婚后部分出资、夫妻也部分出资买房,不动产虽然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没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该不动产仍为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条比较复杂,我们举一个例子哦。

比如,婚后丈夫(男方)父母出资100万,夫妻也凑了100万,买了一套200万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现在房子值300万元。父母出资部分100万元,以及对应房子增值部分(300万-200万=100万)/2=50万。那么,离婚时,女方能分多少呢?300万-(男方父母出资及对应增值部分合计150万)/2=75万元。男方得225万。

5、夫妻一方约定个人所有房屋归夫妻共有,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可以反悔。

如果老公在结婚前、甚至在结婚后表态、甚至写财产协议规定的明明白白,要把自己在婚前个人所有的南京西路的房产,结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子,把老婆哄得开开心心的,但一直没办手续。老婆清醒后或者双方关系僵化后,老婆要求老公履行诺言,房产“加名”,法院会如何判呢?这条规定的很清楚,老公把个人财产加老婆的名子、变成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就等于一句空话,老婆们可不能只相信甜言蜜语、和一纸未经公证的协议书啊!要么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要么写好协议马上去办产权变更手续才能“变现”啊!同理,老公把个人房产婚后送给老婆一个人,亦是如此道理。

6、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租金算共同财产,不多述了。

六、离婚协议中共同对子女的赠与,离婚后一方不能反悔(第十条)

特别要注意了,如果是离婚协议中,老公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赠与子女,离婚后又反悔了,法院会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老公赠与的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这一点,要格外注意,再强调一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离婚后不能反悔,但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哦!

七、明确“工商股权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

之前,最高院曾在一起典型案例公报中评析,工商局的夫妻持股比例不等于财产约定,这里,浙江高院的解答成文明确了,工商股权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除非另有证据,否则,还是合计算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八、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是对孩子的赠与

结婚后,以父母为投保人、以孩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比如年金险、医疗险、教育金等),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使父母一方作为投保人,单方终止保险合同、拿回保单现金价值,该部分,仍应为子女的财产。

九、孩子不是自己的,能要补偿(第十七条)

喊了“爸爸”好几年,离婚亲子一鉴定,孩子不是自己的,是一件痛苦无比的事!浙江高院明确,男方可以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但是,但是,男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花了多少钱养孩子,否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了。注意,这不是赔偿,是补偿。至于男方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至少浙江高院的司法解答中并没有明确态度。

十、老公放弃继承、老婆无权主张赔偿

如果公公婆婆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按说老公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如果老公放弃继承,老婆认为这样会侵害她的一半财产权益,而法院如何认为呢?

浙江高院认为,老公放弃继承权,无权征求妻子的意见,原因很简单,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妻子只有在老公继承遗产后,才能达到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老公“故意”不继承,这也是行使权利啊!这当然也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

当然,浙江高院进一步明确,如果老公放弃继承是与其他继承人恶意串通的,其实是取得继承财产的,老婆可以要求分割,并可以请求法院对老公的恶意行为予以过错认定。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必要的,但老婆想证明老公恶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总体来说,浙江高院的这个司法解答,对于财富管理格外重要,不仅律师,而且每个人都值得认真学习,附该《解释》供大家参阅。

THE END
1.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篇章亲属继承与遗嘱执行规则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继承法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重大变革。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也对遗产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新的法律框架下,亲属继承和遗嘱执行规则发生了显著变化。 首先,关于亲属继承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属之间相互间依照直系血缘关系确定优先顺序,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规定旨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5865.html
2.法律变革下的财产继承走向,最新继承顺序解析关于我们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系血亲的继承顺序优先于旁系血亲和配偶,在直系血亲中,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父母的继承权优先于祖父母,配偶的继承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变化反映了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权益的重新平衡,更加注重保护直系亲属的权益。 https://www.sansongguo.cn/post/3586.html
3.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涉外海事海商法律类美国的实务界似乎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接近于解决,即议付行只是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权益的受让人,并不享有特别的权利。但是中国国内的判例仍存在相互冲突的观点,有几个案件已经上诉到最高法院,因此关于议付行的问题,仍需等待最高法院指导性判例或有关司法解释的澄清。https://www.xueyuan.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7&id=582
4.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面解读,法律细节一网打尽学校简介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该解释对继承法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补充。其中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均有所涉及。此次解释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解决继承纠纷中的实际问题,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对于继承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摘要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ttp://www.meansam.com/post/23480.html
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要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依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审理执行进程,确保https://m.055110.com/law/1/5323.html
6.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李保忠律师 继承领域推荐律师 咨询我 律师解答: 继承法已经失效,故不存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现在有效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02017.html
7.公证遗嘱也不一定能继承?什么操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https://www.douban.com/note/709141881/
8.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最高院司法解释与回复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http://www.laodongfa.com/stadata/zgy/6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