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萍,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林,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琴,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凯夫,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布云岩区。
再审申请人陈世萍因与被申请人罗琴、谢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利息承担问题。2015年5月14日,罗琴与陈世萍签订《还款意向书》,约定:“对谢悠翔借乙方(陈世萍)的陆佰叁拾肆万(634万),甲方(罗琴)同意还款叁佰万元(300万元),此款不计息。”该处“此款不计息”是否包含不计逾期利息,双方有争议。二审法院判决罗琴偿还上述300万元本金和以遗产范围为限偿还谢悠翔的借款本金1602733元,对上述本金,陈世萍并未提出异议。而对于利息,二审以谢悠翔全部未归还的借款本金4602733元为基数计算,并由罗琴、谢凯夫以遗产范围为限承担偿还责任,已经充分保护了陈世萍获得利息的权利。陈世萍不得就同一债权获得逾期利息的双重受偿,故陈世萍认为二审法院对本金利息与逾期利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世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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