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THE END
1.继承权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行业资讯继承权财产分配的规定是遗产一般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的分配,当然,当事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的遗嘱的话,先根据所立遗嘱当中的财产分配来执行。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就是指当事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同时。民法总则当中新增了保留胎儿的遗产继承权。 一、继承权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http://anlihk.com/detail/id/102/cid/44
2.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总体来说,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合理、可操作化的手续流程,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则,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情况,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此外,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感情纠葛,因此每一次解释和执行都需要谨慎考虑,以达到既保护个人权益,又维护社会https://www.6dukxby4q.cn/yin-liao-yin-pin/862183.html
3.民法典继承法解读与实务操作简介民法典继承法解读与实务操作 一、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特点 民法典继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对现行的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创新。相比于过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属关系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等,同时也考虑到了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受益人。通过这样的改革,提高了法https://www.ontdhjbdb.com/xue-shu-jiao-liu/381220.html
4.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篇章亲属继承与遗嘱执行规则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继承法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重大变革。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也对遗产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新的法律框架下,亲属继承和遗嘱执行规则发生了显著变化。 首先,关于亲属继承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属之间相互间依照直系血缘关系确定优先顺序,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规定旨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5865.html
5.房屋遗产继承新变化,你需要知道的一切全民百科房屋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其继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最新的房屋遗产继承法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对房屋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的变化,帮助你更好地了解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 https://sunskyele.cn/post/9468.html
6.房产继承法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是我国公民处理承继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承继案子的根据。人民法院遵循执行承继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准则,坚持承继权https://www.tingsonglaw.com/label/27961
7.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面解读,法律细节一网打尽学校简介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该解释对继承法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补充。其中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均有所涉及。此次解释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解决继承纠纷中的实际问题,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对于继承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摘要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ttp://www.meansam.com/post/23480.html
8.调研文章乡镇范文6篇(全文)又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李某某进行说服教育,指出依据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来决定。李某现在监狱服刑,显然没有抚养能力,吉某、李某夫妇协议https://www.99xueshu.com/a/i91q5nkd10iy.html
9.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
10.继承法全文修订版本.pdf继承法全文修订版本.pdf,--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 审理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617/5232333333004242.shtm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继承案件中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试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https://www.pkulaw.com/chl/e7110a472f252f78bdfb.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范总整理:婚姻法实用手册(含继承法)mobi本书收集和整理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每个法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等,以注释的方式逐一解释法条。 体例如下: 1.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2.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高院和高检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高院和高检公报案例。 https://book.qciss.net/books/11948454
13.法律规定立遗嘱见证人找谁?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https://m.64365.com/zs/1054811.aspx
14.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用( )的形式确定下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晶状体的实质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e6bb499f484443eeb8e8b57b2bf5651b.html?fm=bdbds6fb7f6271733e10967cfde0926d923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