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天公证处

近日,甲女士来到江天公证处咨询公证事务,她想继承公公、婆婆遗留给其丈夫的房产,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甲女士的公公、婆婆育有4个子女,居住的房子系甲女士的丈夫乙某出资所建。公公、婆婆于2011年在武汉市某公证处分别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就是把现在要继承(公婆居住)的房产在其百年后遗留给甲女士的丈夫乙某继承。甲女士的公公、婆婆分别于2017年、2018年相继去世。甲女士的丈夫乙某因为身体不太好,想等身体好了再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但乙某还没等到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就于2019年不幸离世。现在甲女士想处置该房产,但不知道公公、婆婆的遗嘱是否仍有效,到我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审查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后,告诉甲女士: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解决。

第1122条第1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3条规定

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4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11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分析

1、经审查核实,甲女士的公公、婆婆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遗嘱,也是唯一一份遗嘱,其丈夫乙某是遗嘱受益人,有权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3、甲女士的公公、婆婆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未对乙某提出任何履行义务的要求;

4、甲女士与乙某是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某应遗嘱继承的房产转由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甲女士和其子女都是乙某的合法继承人,都作为乙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乙某父亲、母亲遗留的有乙某应继承的房产,甲女士的子女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甲女士就可完全继承;

★综上,公证处依法依规可为甲女士及子女办理转继承公证。

引发的思考

1、若乙某的父母亲生前立遗嘱附了义务,而乙某未全部履行义务或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甲女士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能否为其办理?如果甲女士公公、婆婆的其他继承人同意有甲女士家按转继承办理,继续履行义务,公证处能否办理?是否必须经过诉讼解决?小编认为,只要甲女士公公、婆婆的所有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甲女士及其子女继承财产,继续履行义务,公证处可为甲女士及其子女办理公证。

★小编认为公证机构经审查核实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公证处可办理接受遗赠公证。若受益人已表示接受遗赠,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去世,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不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遗赠不发生效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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