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重点解释20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那么22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25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
2、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3、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
4、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
5、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当以下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
6、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效劳;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根底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当以下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
7、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那么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
8、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
9、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10、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1、第二十八条以下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12、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13、,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
15、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
16、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
17、,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
18、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当停止侵害、返复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19、;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当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
20、害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
21、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2、。部长:杜青林二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底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标准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
23、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
24、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
25、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方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局部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
26、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开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订书面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
28、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
30、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效劳。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32、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缺乏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局部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
33、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方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重点解释1、谁有权力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有些地方也叫转承包)和流转的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
34、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这是农民拥有的长期而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达。接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方叫受让方(通俗也叫接包方、承租方等),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可以依法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但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那些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
36、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局部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局部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缺乏一年的除外。发包方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一般情况下,发包方特指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并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37、;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承当以下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效劳;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根底设施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局(委、办):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
38、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那么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那么为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那么。一、根本要求(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那么。(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
41、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十三)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局部或全部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十四)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行为。四、流转程序(十五)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订书面合同,由
42、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3、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农户应将流转合同副本2份,分别交发包方及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存档备查;4、发包方收到流出农户递交流转合同副本后,应及时将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十六)农户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2、发包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托农户;3、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根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4、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应在发包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5、接受委托的发包
44、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五、流转管理(二十)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平安,管理科学。(二十一)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二十二)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十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
45、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开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开展活力的假设干意见年月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决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开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统筹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开展,着力强化现代农业根底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推进“三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
46、、“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开展的制度框架,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开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农业农村开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根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农村
47、形势好,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为现代化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兴旺兴旺,注入了强劲动力,增添了应对底气,赢得了战略主动。实践证明,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开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开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本钱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开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平安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任务艰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
48、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民经济与农村开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缩小城乡区域开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开展规律,增强忧患意识,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
49、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开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稳固和开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根底确保国家粮食平安,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应,始终是开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稳定开展农业生产。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的总要求,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个产粮大县根底设施建设,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立规模,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
50、制推进,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立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开展远洋渔业。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
51、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开展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平安肥料农药兽药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
52、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立。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鼓励作用,按照生产本钱加合理利润的原那么,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适时启动玉米、大
54、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平安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平安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本钱、高风险开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决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根底上,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确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
55、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方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到达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开展肉牛肉羊,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
56、,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开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开展。改善农村金融效劳。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开展的扶持和引导,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效劳,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农业银行效劳“三农新模式,强化
58、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开展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各行各业制定开展规划、安排工程、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开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效劳、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工程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根底设施。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根底。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60、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开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方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大力支持开展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