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新规定”,相关法律规则2021年1月1日实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这就意味着,现在约束我们行为的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失效,代替其位置的将是《民法典》。这就需要我们学习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解新的法律规定,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继承法发生了些许变化,下面我们结合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以便于大家学习新的法律规则。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王先生和妻子刘女士及孩子外出旅游,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汽车翻车,车上人员均死亡,无一幸免。王先生的父母均健在,而刘女士只有一个父亲健在。另查明,王先生和刘女士共有财产80万元,那么对于这90万元该如何分配的?

这就涉及到死亡顺序推定的规则,本案中,这三位均有继承人,那么首先,推定王先生和刘女士先死亡,那么这90万元的遗产,其中45万元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另外45万元属于刘女士的遗产。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王先生的45万元,将由王先生父母及孩子各继承15万元,刘女士的45万元将由孩子和父亲各继承22.5万元。因为孩子也在本次事件中死亡,所以孩子继承的37.5万元将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最终,王先生的父母将获得55万元的遗产,刘女士的父亲将获得35万元的遗产。

二、继承法中“父债子偿”规则:继承遗产时,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对外所欠债务。

自古以来“父债子偿”成为共识,但是其适用余地有限,其中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属于其中之一,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1161条,也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谓的“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必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但有范围限制,即以继承的积极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义务。

举例说明:老王和妻子离婚后,终日郁郁寡欢,经营的店铺也已江河日下,最终抑郁成疾,英年早逝。老王生前负债20万元债务,有房子一套价值15万元,老王有两个孩子甲乙。若甲乙不放弃继承的,则为概括继承,一并继承老王的积极遗产价值15万元的房屋和消极遗产20万元的债务。甲乙未放弃继承的,须清偿老王负担的20万元债务,但受限定继承保护,甲乙仅对其中的15万元负有法定清偿义务,除非甲乙自愿替老王清偿20万元的全部债务。

三、继承法中遗嘱类型的增加及公证遗嘱变更的效力问题

1.遗嘱类型新增“打印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计算机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属于新增的遗嘱类型,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由于原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较多争议,有的人认为是自书遗嘱,有的人认为是代书遗嘱,其实都不准确。

2.取消了公证遗嘱在撤回与变更遗嘱中的优先效力。

举例说明: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留给留给女儿丙。后因乙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戚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有无法律依据?答案是乙有权依据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这是因为甲要想撕毁遗嘱必须把自己保存的和在公证处保存的均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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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MAIGOO知识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https://www.maigoo.com/goomai/203764.html
11.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严格来讲,《德国民法典》的继承编并没有规定继承法总则,该法将继承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制度规定在法定继承之中,而不是规定在继承法总则中。《瑞士民法典》中继承法分为“继承人”和“继承”两个部分,继承人制度包括了“法定继承人”、“遗嘱处分”两部分。继承人、继承权等一般规则也是在法定继承之中加以https://www.famlaw.cn/Ne_d_gci_53_id_3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