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郑*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郑*、程**、程**、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郑*、程**、程**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郑*、程**、程**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并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程**、程**、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程**(已故)于2012年3月14日、2012年9月14日向其借款3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之后,原告要求郑*和程**偿还借款却至今未还。被告程**、程浚宇系程**之子,被告程天江系程**之父,被告张**系程**之母,该四人均系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于程**现已死亡,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返还完毕借款本金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程天江辩称对借款并不知情。因为程**与郑**夫妻关系,对上述债务的清偿应当首先由郑*进行偿还。程天江及其他继承人只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

被告郑*、程**、程**、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程**、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程**、郑*”。2012年9月14日,程**、郑*向原告王**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小*250000)。借款人:程**、郑*”。借款后,程**及郑*至今未向原告王**归还上述借款。2012年11月5日,程**死亡。原告王**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郑*及程**的继承人程**、程**、程**、张**立即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另查明,被告程天江系程**之父、张**系程**之母,被告郑丽系程**之妻,被告程**、程浚宇系程**之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两份及原告王**及被告程**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程**生前与郑**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二份《借条》显示,二人分别于2012年3月14日、2012年9月14日先后向原告王**借款人民币共计350000元。借款人处有程**、郑**人的签字。而本案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借款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后,程**、郑*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应为无息借款。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对上述借款自2012年10月1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二)因程**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被告程**、程**、程**、张**作为程**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应在继承程**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程**、程**、程**、张**在继承程**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8900元,由被告郑*、程**、程**、程**、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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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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