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夫妻共有房男方代书遗嘱给女方,子女不认的应对原告立遗嘱继承权遗产继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杰的遗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暂估价值120万元;

2.事实及理由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为张某刚与李某君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9月20日,张某刚订立遗嘱,载明其与李某君共同共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共有人李某君继承,名下的存款以及财产也全部由妻子李某君继承。2023年6月25日,张某刚去世。现原告为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3.被告辩称

-张某曦辩称:一号房屋是我们一直的家,我不认可父亲的遗嘱,不同意房子归原告所有。

-张某亮辩称:我对遗嘱不认可,我父亲生前并没有向我们提起过立有遗嘱,我父亲去世后李某君拿出遗嘱,我认不出这上面签字是不是我父亲签字,遗嘱符不符合法律程序,立遗嘱的过程需要见证人,有一位见证人已经老年痴呆了,没有行为能力,其他的见证人我们也没有见过。

-孙某辉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霖辩称:我父亲张某鑫于2021年10月12日去世,我父亲生前没有和我、我母亲提到张某刚立有遗嘱的事情,我们对遗嘱的真实性和过程都表示存疑。

二、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变更情况

张某刚与林某生育三名子女,即张某鑫、张某曦、张某亮。林某于2006年9月15日去世。后张某刚与李某君于2008年5月10日再婚,李某君带有孙某辉与张某刚共同生活,孙某辉与张某刚形成抚养关系。张某鑫于2021年10月12日去世,张某鑫之子系张某霖。张某刚于2023年6月25日去世。

一号房屋原系张某刚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后,张某刚、张某鑫、张某曦、张某亮办理公证,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由张某刚继承一号房屋,张某鑫、张某亮、张某曦自愿放弃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张某刚与李某君再婚后,一号房屋变更为张某刚与李某君共同共有。

庭审中,证人钱某某、杨某华出庭作证,以证明张某刚立遗嘱时思维清晰,表达清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法院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李某君所有;

四、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刚所立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一号房屋的继承归属。首先,被告方对遗嘱的真实性、遗嘱订立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包括对遗嘱上张某刚签字的真实性存疑,以及对见证人的资格和见证过程提出异议,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遗嘱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进而决定一号房屋是按照遗嘱继承由李某君全部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

2.遗嘱效力分析

-形式要件符合情况:张某刚的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由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通过多人参与见证和代书的方式,减少遗嘱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在本案中,遗嘱在形式上的完整性为其效力认定奠定了基础。

-见证人资格与见证过程的考量:被告张某亮提出有一位见证人可能存在老年痴呆、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以及其他见证人未见过的质疑。然而,庭审中有证人钱某某、杨某华出庭作证,证明张某刚立遗嘱时思维清晰,表达清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判断见证人资格时,虽然被告提出了疑虑,但并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见证人存在法定的无资格情形,而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则对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的状态和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佐证。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在没有足够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见证人的见证有效,进一步支持遗嘱的效力。

3.房屋继承归属判定依据

由于一号房屋系张某刚与李某君的共同财产,根据有效遗嘱的内容,张某刚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李某君继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中,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再依据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本案中,张某刚通过遗嘱处分了自己的份额,使得李某君能够继承其在房屋中的全部权益,从而获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这体现了遗嘱继承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问题时的优先性和确定性,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避免了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4.法院裁判逻辑与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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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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