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之梳理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通过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与1985年9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条文对比,对《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的修订要点进行解读,并结合实务予以相应提示,以供参考。

(一)宣告死亡情形下死亡日期的确定问题

1、宣告死亡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及死亡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关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这是法律对于宣告死亡日期的推定规则。

3、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联系密切。实践中,自然人下落不明后,利害关系人一般都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当然,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继承人之外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受到侵权时的权利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之外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受到权利侵犯时的救济,删除了《继承法意见》中“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之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当”的把握,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权利人如果主张权利,应当就其扶养的事实举证,法院根据证据来确定扶养的程度,从而酌情确定适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及表示的相对方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与《继承法意见》相比,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删除了口头方式表示,限定为“只能书面形式表示”,并且明确了表示的相对方为“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接受继承,则采用默示的方式,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放弃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关于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针对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对于受遗赠人而言,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相较于放弃继承,对于接受和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未作形式上的要求,口头和书面都可以。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司法解释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进行修改,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是将“公民”改为“自然人”;二是将“扶养人”修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扶养人”的范围和主体类型,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范围,改变了作为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资格的现状。

(五)继承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地位问题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此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一致。《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对于此类主体,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而不是共同被告。第二,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向下滚动浏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传真:(010)56916450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传真: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传真:(0898)66255316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传真:(0512)67586972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地址: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传真:(00852)23339186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传真:(0731)8218355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THE END
1.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总体来说,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合理、可操作化的手续流程,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则,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情况,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此外,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感情纠葛,因此每一次解释和执行都需要谨慎考虑,以达到既保护个人权益,又维护社会https://www.6dukxby4q.cn/yin-liao-yin-pin/862183.html
2.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篇章亲属继承与遗嘱执行规则变革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判人员以及所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必须掌握最新知识,以便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给客户和社会。 综上所述,民法典继承法的改革标志着我们迈向一个更加清晰、合理且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体系,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5865.html
3.房屋遗产继承新变化,你需要知道的一切全民百科房屋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其继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最新的房屋遗产继承法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对房屋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的变化,帮助你更好地了解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 https://sunskyele.cn/post/9468.html
4.法律变革下的财产继承走向,最新继承顺序解析关于我们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系血亲的继承顺序优先于旁系血亲和配偶,在直系血亲中,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父母的继承权优先于祖父母,配偶的继承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变化反映了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权益的重新平衡,更加注重保护直系亲属的权益。 https://www.sansongguo.cn/post/3586.html
5.民法关于继承权的新规定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最新规定明确了遗产继承的次序和继承人的范围。依据规定,遗产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有助于避免遗产分配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 2024-11-29 08:47:49 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755532.html
6.继承法全文修订版本.pdf继承法全文修订版本.pdf,--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 审理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617/5232333333004242.s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zxfl/2009-02/28/content_1476572.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1985年通过,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继承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和义务,继承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以及继https://www.fljg.com/baike/448991.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新版附配套规定—东方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新版附配套规定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04.01 I S B N9787509353080 阅读全文 内容简介 《继承法》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继承的问题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继承法》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http://www.chinaeastlaw.com/lawbookbrief/cSsh%2B8pu%2BRS6kHe4WT05TQ=%3D
10.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全文下载遗产继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https://www.fabao365.com/yichanjicheng/8089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状态:失效/废止 修订注释: 1、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https://www.tax.vip/web/experience/detail-1583307850573947.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时间】1985-4-10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发文号】主席令6届第24号 【失效时间】2021-1-1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4457&pdmc=rdgb 【法规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58&page=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作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文字号 主席令[1985]24号 作废文号 主席令[2020]45号 条目备注 国家主席 查询链接 公开 全文 历次版本 2 相关条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2020]45号 国家主席 2021-01-01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主席令[1985]24号 国家主席 1985https://jetsum.18ben.com/index/tiaomuview/id/301380
14.世界史中的民法典与新中国民法典的编撰历程历时5年有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亦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深刻践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https://www.shobserver.com/news/detail.do?id=29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