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人的第一顺序继承权。比方死者生前领养的孤儿、残疾人、孤寡老人以及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且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人。这类人与死者不一定有血亲关系,但根据扶养关系作为获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应将他们列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应将这类人列为第二顺序,5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这些人往往是一些生活上无依无靠的人,假设列为第二顺序,将有可能不能继承死者的遗产,故为了这类人可以更好地生活,笔者认为应将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对丧偶儿媳、女婿的特殊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学界有肯定说和否认说。
3、肯定说认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特点之一,并且可以鼓励儿媳、女婿赡养老人。8否认说认为这本该是道德问题,不应由法律调整。梁慧星先生认为女婿、儿媳是姻亲,而不是血亲,将他们规定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以血缘关系为根底的继承相违犯,对整个法定继承的体系有所破坏。6笔者不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该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这有利于对老人的赡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要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规定上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将没有代位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他们有代位继承人时
4、,不管其是否已经再婚都可以享有恳求分得一定份额遗产权利。三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增列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列其他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个人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为防止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应该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增列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7王利明先生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应增列其他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7笔者同意这个观点且赋予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有第三顺序继承权同我国的历史传统习惯相适应。五配偶继承权的进一步完善关于配偶的继承顺序,张玉敏教授认为配偶不应该列为固定顺序,5而是像德国一样让配偶与其他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