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因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民法典施行后,关于遗嘱继承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呢
其一:录像遗嘱与打印遗嘱有效。
原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民法典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其二:增设继承宽恕制度让法律有力度有温度。
原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亦对此进行了确定,同时增加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情形一旦出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其三: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原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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