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双方的投资合作经过,发现双方的合作模式实质为:投资方提供投资、合作相对方提供土地,投资方在合作相对方提供的土地上投资、建设、运营、并给予合作相对方分成。案涉项目因合作相对方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致使被国土部门责令拆除,遂以合作相对方明知土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运营,却以该土地对外招商引资,造成投资方巨大投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合作相对方赔偿投资方的所有投资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投资方的投资损失范围及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及合作相对方的合作主体分别提交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按7:3的比例承担责任,由合作相对方三个公司主体连带赔偿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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