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进入杭州富阳威风华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并约定了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2.5元/小时,并约定了从事热压操作工作,2018年1月12日下午3点左右,蒋某某在操作热压机的过程中因扶压条被机器压中,当天下午送到杭州富阳中医骨伤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治疗结束后,于2018年4月18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5月16日鉴定为10级伤残。
事后,杭州富阳光威风华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仅支付了蒋某某部分的医疗费用,蒋某某实际工作了13天,工资报酬为2800元。经了解公司从事相同岗位的工资为六千元左右,同时用人单位没有给蒋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应的劳动合同也是在他要去做残疾鉴定以前补签的。就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等问题蒋某某与公司未达成协议。故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及时进行了指派,由浙江杭联律师事务律师徐天丞担任蒋某某工伤待遇纠纷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徐天丞律师按法定程序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谈,详细了解了案情,拟定方案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中,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和仲裁员的居中调解,杭州富阳威风华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同意除去医疗费后,一次性支付蒋某某工伤待遇52000元,申请人对本次工伤赔偿纠纷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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