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当王某的父亲在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儿子的胜诉裁决书时,激动不已,历时两年多的工伤索赔案终于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4年3月1日,王某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被安排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工地工作。2004年8月18日晚,王某在翻越钢筋墙时,墙板筋突然脱落,致使王某被钢筋从肛门处扎入。事故发生后,工地上的工友急忙把剧痛中的王某送往中日友好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肛周错裂伤、小肠挫伤、膀胱穿透伤,伤势较重。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王某的伤情逐渐稳定下来,为了节省医药费,在单位的“鼓动”下,王某于2004年9月2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搬到单位工地上疗养。
出院后,王某向其单位河南豫建公司提出了给予工伤待遇的请求,由于该单位没有给其上工伤保险,因此态度消极,除了给付了住院医疗费,工资结算到事故发生日,没有再给予其他工伤待遇。
为了维护儿子的权益,王某的父亲千里迢迢地跑到京城,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父代儿子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05年3月,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确认王某所受伤为工伤。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认为自己的登记注册地是河南省,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管辖,遂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区法院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在京外地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确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务工的农民工有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仍然不服,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过一波三折,2006年3月,王某终于拿到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伤证,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此时王某父子已被旷日持久的诉讼活动拖得筋疲力尽,来回的差旅费也已花了很多,至今仍未要回一分钱。无奈,王某父子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鲍春明同志接下了这个案子,她认真地研究了案情,根据王某的情况,确定其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
为了取得这关键的证据,鲍律师亲自去了劳动局保险科,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讲明当事人索赔的难处,希望能尽可能地向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起初工作人员仍然拒绝,并说当事人一次一次地来查档给他们带来了工作上的不便。鲍律师不急不愠,耐心地跟对方作思想工作,终于说服了对方,工作人员费了很大功夫找到了当年的案卷,从中查到了王某的诊断证明。但这份诊断证明仅是同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工作人员仅同意给复印一份,拒绝再给盖章。
仅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据,仲裁员很难采纳。为了使证据更加确凿,鲍律师又拿着这份复印件赶到了中日友好医院,找到了当年的主治医师,又是一番苦口婆心的解释、恳求。主治医师被鲍律师的敬业精神感动了,痛快地放下了手头的工作,按照原样重新出具了一份诊断证明,并加盖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章。
准备好了证据和申诉方案,鲍律师代理王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于准备充分,开庭审理进行得相当顺利,仲裁员基本采纳了鲍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做出了仲裁裁决,裁决河南豫建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共计5.8万元。
接到仲裁裁决书,王某的父亲不住地向鲍律师表达感激之意。而对于鲍律师来说,这只是她众多成功的农民工维权案例中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