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贪污、受贿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_陈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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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贪污系主动交代;没有向陈某1索要好处费,是陈主动送的。
被告人石某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石某红的辩护人提出,石某红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石某红系夫妻。黄某某于2003年2月至2005年3月任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望龙村(现更名为东岸街道望龙社区)国土专干,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任望龙村党支部委员、纪检委员,2008年3月至2014年6月任望龙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实际主持望龙村工作,履行望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望龙村党支部书记,从事望龙村征地拆迁安置、安置房建设、房屋租赁等村自治事务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索取、收受或伙同石某红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6419万元,其中黄某某、石某红共同收受他人财物26.44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黄某某向望龙村紫御江山项目总建筑商陈某1索取贿赂14万元。
2012年7月26日,陈某1从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望龙村紫御江山建筑工程项目。2015年初,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开展了“大拆违”行动,所有纳入拆违范围的房屋均可按规定给予违章建筑拆除补助款。黄某某时任望龙村党支部书记、望龙村拆迁指挥部成员,负责望龙村拆违工作。在拆迁指挥部开会时,黄某某得知陈某1搭建的用于存放材料、民工临时住宿的临时工棚被纳入拆违范围。2015年5、6月份,黄某某来到陈某1紫御江山项目办公室对陈某1说:如果政府不拆除,临时工棚到期自行拆除拿不到一分钱补偿,让陈某1拿一部分钱给“村委会”。陈某1因害怕黄某某为难他,同意分一半补偿款给黄某某。2015年10月22日,陈某1在望龙村村委会领取了违章建筑拆除补助款277200元,在紫御江山售楼部将其中的14万元送给黄某某。
2、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弱电工程项目承包人解某310万元的丰田佳美轿车、现金4万元。
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弱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2008年9月的一天,望龙村村民解某3在广东佛山九江镇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丰田佳美轿车送给黄某某;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解某3让其弟弟解某1到望龙村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黄某某4万元。
3、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以及紫御江山土方工程承包人王某1现金12万元。
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王某1两次来到黄某某家里,每次送给黄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
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下半年的某一天,王某1为了感谢黄某某帮其到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开具介绍信、承包紫御江山项目土石方工程等方面的关照,并希望黄某某帮忙协调处理望龙村村民阻工闹事等纠纷,在东岸建筑公司附近的浏阳河大堤旁送给黄某某10万元。
4、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强电工程项目承包人王某2现金2万元。
2008年11、12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强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王某2在望龙村望龙路的品味茶楼送给黄2万元。
5、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人解某41万元。
2009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的关照,望龙村村民解某4到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黄1万元。
6、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人许某11万元。
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为了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望龙村村民许某1在黄某某自建房旁的望龙路上送给黄1万元。
7、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人解某51万元。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望龙村村民解某5在黄某某自建房旁的望龙路上送给黄1万元。
8、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外墙砖供应商王某32万元。
2009年的一天,为了在外墙砖工程K结算方面获得黄某某的关照,王某3在望龙村村委会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2万元现金。
9、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人孔某4万元。
为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2009年年底的一天,望龙村村民孔某在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黄某某1万元现金;2010年年底,黄某某购买了望龙村村民邓志平的望龙安置小区房子后,找望龙村村民黄某1帮忙装修,孔某替黄某某向黄某1支付了装修款3万元。
10、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人许某21万元。
2010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望龙村村民许某2到望龙村村委会送给黄1万元。
11、黄某某收受望龙村金色童年幼儿园房屋承包人何某11.2万元。
2010年2月初的一天,为了在望龙村安置小区内租赁房屋开办幼儿园取得黄某某的帮忙,何某到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黄某某10万元。
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为感谢和继续获得黄某某的关照,何某每次送给黄2000元,共计12000元。
12、黄某某收受中航规划建设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22万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上的关照,李某2到望龙村村委会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2万元。
13、黄某某收受湖南航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沈某2万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监理项目上的关照,沈某到望龙村村委会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2万元。
14、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屋面瓦供应商师某2万元。
2010年的一天,为了感谢和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屋面瓦采购方面的关照,师某到望龙村村委会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2万元。
15、黄某某收受望龙村村民杜某2万元。
2016年11月、12月份的一天,杜某为了请黄某某帮忙将其儿子的户口迁回望龙村以获拆迁补偿款,到黄某某中房瑞致1903房家中,送给黄2万元。
2016年年底的一天,刘某1为了请黄某某帮忙将其儿媳妇确认为望龙村集体组织人员身份以争取更多拆迁补偿款,到黄某某中房瑞致1903房家中,送给黄1万元。
17、黄某某收受望龙村村民刘某22万元。
2017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刘某2为了请黄某某帮其丈夫获取安置房指标以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款,到黄某某中房瑞致1903房家中,送给黄2万元。
18、黄某某收受望龙村安置房自来水工程项目承包人吴某1万元,黄某某与石某红共同收受吴某10万元。
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自来水工程项目上的关照,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吴某到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黄1万元;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到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石某红10万元。石某红收下该10万元后将此事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
19、黄某某与石某红共同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人陈某2价值31619元的千足黄金一块。
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上的关照,2009年9月的一天,陈某2到黄某某自建房家中,送给石某红重100克、价值31619元的千足黄金一块。石某红收下该金块后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
20、黄某某与石某红共同收受望龙村村民周某2万元。
2009年、2010年春节前,为了获得黄某某在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关照,周某两次到黄某某自建房家中,每次送给石某红1万元,共计2万元。石某红收下该2万元后均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
21、黄某某与石某红共同收受望龙村安置房建设项目及杉木大港改造工程项目承包人解某1价值52800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和5万元。
2010年9月的一天,为了感谢黄某某帮助其承接到杉木大港改造工程项目,解某1到长沙市友谊商店以52800元购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在黄某某家送给石某红,石某红收下该手表后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因黄某某不喜欢解某1送的手表款式,和石某红一起到商场专柜加价27270元换购了另一款劳力士手表。
解某1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石某红借款10万元。2010年11月10日,为了感谢之前黄某某在承接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能在望龙村安置房C区建设中承接到工程项目,解某1借还钱之机,往石某红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多转了10万元。解某1转账后告诉石某红多转了10万元,石某红收下该10万元后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C区安置房建设开工后,解某1因未能接到项目,觉得10万元白送了,想找石某红以借款的形式将钱要回来。解某1向石某红借款10万元,石某红借给解某15万元。该5万元解某1没有归还。
22、黄某某与石某红共同收受望龙村村民黄某21万元。
2016年农历大年三十晚上,为了感谢黄某某在望龙村土方工程方面的关照,黄某2到黄某某中房瑞致1903房家中送给石某红1万元。石某红收下该1万元后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
2017年11月7日,长沙市芙蓉区纪委对黄某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1月13日芙蓉区纪委通知黄某某到东岸街道办事处,长沙市纪委芙蓉区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某采取“两规”措施。2018年2月12日,芙蓉区监察委员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月27日,长沙市纪委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要求东岸街道纪工委通知石某红到办事处接受谈话,石某红到达后,当日被长沙市纪委芙蓉区监察委员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2月6日从黄某某的女婿苏宏亮处扣押了黄某某收受的周大福100克千足金金块一块,劳力士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两规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长沙市芙蓉区纪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黄某某立案调查及采取两规、留置措施的情况;
2、搜查笔录、暂扣款物文件登记表证明,2018年2月6日从苏宏亮(系黄某某女婿)处扣押了周大福100克千足金金块一块,劳力士表一块;
3、东发(2008)10号《关于村级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东工发[2014]28号《关于村级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东工发[2017]17号《关于黄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长沙市芙蓉区政府出具的《黄某某个人情况简历表》、长沙市芙蓉区望龙社区出具的《说明》、长沙市芙蓉区望龙村委会支、村两委及工作人员《各项分工细则》证明,(1)黄某某2003年2月至2005年3月任望龙村国土专干;2005年3月至2014年6月任望龙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实际主持望龙村的工作,履行望龙村村支书职务;(2)支部书记负责望龙村全面工作,搞好支委和村级经济发展工作,兼审批财经;
4、东政发(2008)32号《东岸乡安置建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证明,安置分配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报乡政府审批,规划设计报乡规划办、安置建设办审核,建设施工合同原则上由各村依法自主签订,乡政府统一进行鉴证和监管;施工队伍资质证明材料报乡安置建设办备案;资金拨付程序规定由施工现场责任人、建筑公司、监理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负责初审,乡安置建设办复核无误后,报乡主管领导签字,再进行预付款的拨付;
6、谭干华(芙蓉区东岸街道政协联络处主任)的证言证明,2014年黄某某辞去望龙村支书,他兼任望龙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经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讨论,口头宣布恢复黄某某村支书职务。2015年大拆违期间,黄某某是望龙村拆违指挥部的副指挥长;
7、李敏(原东岸乡乡长管农业、水利副乡长)、周旭东(原东岸乡乡长)的证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望龙村关于对杉木大港治理的会议纪要》、《关于请求对杉木大港明渠改暗渠工程资金补助的报告》、《补充合同》、《安置房建设资金预付申请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芙蓉区东岸乡财政资金申请表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4万、10万、18万)、望龙村历年工程及资金量一览表,望龙村村账(杉木大港项目)及记账凭证、借支单,安置房建设资金预付申请表(解某1杉木大港工程)、大额资金申报审核表、领款凭证等证明,(1)2010年9月14日,解某1与望龙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望龙村安置房杉木港明渠改暗渠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69.8万元;(2)工程资金由大汉物流出资50万元、农科院出10万元、区水利局出20万元,剩下的款项由望龙村负责集资;因更改设计增加费用18万余元,由政府财政拨款;
8、证人解某2(原望龙村村委会主任)、杨某(原东岸街道城管中队的干部)、韦某(原东岸街道工委书记)的证言证明,在大拆违行动,黄某某作为指挥部成员,协助街道认定和确定违章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奖励政策;
10、证人解某3、胡某、方某、解某1的证言、《工程承包合同》证明,解某3承接了望龙村所有的安置房弱电工程,为了感谢黄某某在起承包望龙村安置房弱电工程帮忙以及希望继续获得黄某某帮忙,他和胡某、方某、黄某某一起到广东东莞,他给黄某某买了一辆10万元黑色的丰田轿车。2010年春节时,解某3让其弟弟解某1送给黄某某4万元;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承包合同》证明,送给黄某某10万元是感谢黄某某向杨国强推荐他为主来做紫御江山项目的土方工程,并且帮他开具了东岸建筑公司的介绍信;帮忙协调处理紫御江山项目和天园假日项目的村民阻工;
12、杨国强(原东岸建筑公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东岸乡所有的安置房工程都是个人挂靠在东岸建筑公司名下承建。黄某某当时是望龙村党支部书记,紫御江山的项目在望龙村范围内,需要黄某某配合,同时东岸建筑公司平时也需要村支书支持工作,因此给黄某某的面子,把介绍信开给了王某1;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因承接了安置房的强电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送给黄某某2万元;
14、证人解某4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承揽安置房工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送给黄某某1万元;
15、证人许某1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为了感谢黄某某,并想得到黄某某的继续关照尽快结算工程K、继续承接安置房工程,送给黄某某1万元;
16、证人解某5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为了感谢黄某某在承揽安置房工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送给黄某某1万元;
17、证人王某3的证言、《外墙砖产品买卖合同》证明,为在外墙砖结算中得到黄某某的关照,送给黄某某2万元;
18、证人孔某、黄某1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孔某为感谢黄某某送给黄某某1万元、出资3万元由黄某1为黄某某家搞装修;
19、证人许某2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为感谢黄某某送给黄某某1万元;
20、证人何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现金缴款凭证、会计报表证明,何某因承租金色童年幼儿园,为表示感谢分两次共送给黄某某11.2万元;
21、证人李某2的证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2006年到2013年中航设计院在望龙村陆续承接了A区、C区部分安置房设计工程、B区所有安置房设计工程,为表示感谢送给黄某某2万元;
22、证人沈某(湖南航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证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明,黄某某拍板将望龙村二期安置房监理业务交给其公司做,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送2万元给黄某某;
23、证人师某的证言、《屋面瓦购销合同》证明,为感谢黄某某给予的关照,送给黄某某2万元;
2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想把儿子的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以争取拆迁安置指标,送给村支书黄某某2万元;
2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为感谢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同时希望黄某某能帮他儿媳争取到更多的安置补偿款,送给村支书黄某某1万元;
2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为请黄某某帮忙争取其丈夫的拆迁安置指标,送给黄某某2万元;
27、证人吴某、黄某1的证言,《自来水安装施工合同》证明,安置房自来水安装工程很多人想接,黄某某将工程给了吴某做并顺利结算了工程K,为了表示感谢吴某邀黄某1一起到黄某某家,吴某送给黄某某10万元,当时只有石某红在家;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P、金条及保证单照片证明,为尽快结算工程K、继续承接工程,2010年7月8日,在家润多百货的周大福黄金店花31619元买了一块金块送给黄某某,当时只有石某红在家;
29、证人周某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为了请黄某某帮忙承包工程,2009、2010年春节到黄某某家分别送了1万元给石某红;
30、证人解某1的证言,《施工合同》,证人孔某的证言,劳力士手表的盒子、手表、铭牌和发P的照片证明,解某1邀孔某一起到友谊商店,解某1买了一只价值5.2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解某1先后将手表和10万元人民币送给黄某某,请村支书黄某某帮助承接杉木大港明渠改暗渠工程、安置房C区工程,当时只有石某红在家;因为没能承接到C区工程,他以借钱的方式找石某红要回了5万元;
31、解友明、陈某3(望龙村党支部委员)、解钊(原望龙村党支部委员)的证言证明,杉木大港明渠改暗渠工程的资金本应全部从村安置房建设资金中出,因资金有限,黄某某请东岸乡政府出面协调了部分资金。当时村里有很多村民想承包该工程,黄某某在会上讲准备将该工程交给解某1承包;
3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因为黄某某照顾茶楼生意,客人打麻JIANG被抓黄某某也帮了忙,加上黄某某搬新家,到家中送了1万元给石某红;
34、被告人黄某某、石某红的户籍及资料证明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1)2003年2月至2005年3月任望龙村国土专干;2005年3月至2014年6月任望龙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实际主持望龙村的工作,履行望龙村村支书职务;(2)黄某某借村委会的名义向陈某1要拆违补贴款。陈某1害怕在拆违工作中被为难,提出给他一半的拆违补贴款;(3)黄勇达送他10万元,是因为他当时是望龙村村支书。他找杨国强帮黄勇达开具了介绍信,帮黄勇达协调村民阻工纠纷;(4)黄某2承包中房瑞致的土方工程,他没提反对意见,为表示感谢黄某2送了1万元;(5)其妻石某红收受解某110万元和价值5万多元的劳力士手表、吴某的10万元、陈某2的价值31916元的千足黄金、周某的2万元、黄某21万元都告诉了他,这些东西都是送给他的;
36、被告人石某红的供述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二)、贪污的事实
2007年5月至7月期间,黄某某以向村委会借支的方式,支付办理两安用地的土地测量费60110元、生活用地耕地开垦费527904元、耕地占用税21256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00579元。2007年8月3日,伍某将望龙村13.2197公顷(198.2955亩)的两安用地手续办理完毕。为保证资金安全,被告人黄某某让万全公司开具委托付款函,由望龙村将办理两安用地的款项付至其可以控制的长沙宏瑞管线维护队账户。黄某某以万全公司的名义开具了176万元的发P(缴纳税款93280元)交给望龙村,望龙村将96万元付至宏瑞公司账户。2008年1月15日,望龙村扣除黄某某借支的款项后支付余款211986元至宏瑞公司账户。被告人黄某某将付至宏瑞公司账户的1171968元取现或转入他人账户后取现,赃款由被告人黄某某和伍某共同分得。
2018年2月12日,芙蓉区监察委员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两规”、“留置”调查期间,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纪监委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与伍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某某在“两规”、“留置”调查期间,除如实供述了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交待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与伍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3、(2007)政国土字第163、165、166号文件,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芙蓉区东岸乡望龙村“两安”项目立项的批复》,长沙市芙蓉区计划统计物价局《关于同意望龙村村民生活安置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明,望龙村两安用地经批准立项;
4、望龙村征地安置及补偿方案实施总则及修改方案、长沙市政府令第60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证明,望龙村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
5、东政发(2004)22号《关于村民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规定》、《东岸乡村民安置房建设(试行)管理办法》、《东岸乡建设重点办及村(场)专干工作职责》证明,安置房、民房建设用地、规划报建手续由乡建设办承办,各村专干负责协调、组织申报。申办用地、规划报建过程中的税费及开支在征地拆迁资金中列支,由乡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乡长批准后,由乡财政所和乡建设办交纳;
7、《望龙村两安集体土地红线委托合同》证明,2007年3月26日望龙村委托长沙万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200亩集体土地红线事务,按8000元/亩收费,该协议上由解某6、黄某某签字;
8、长沙万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望龙村出具《委托付款函》、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望龙村按万全公司的要求将96万元付款至长沙市芙蓉区宏瑞管线维护队,上述款项到账后均被取现或转出;
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转账凭证、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大额资金申报审核表、借支单、缴款书、耕地占用完税证、转账支票存根、发P、委托付款函等证明,东岸乡会计核算中心2007年5月21日付测量费6.011万元,2007年7月23日缴纳耕地占用税21.2565万元,2007年6月27日缴纳耕地开垦费52.7904万元;2008年1月14日付万全科技公司两安用地手续费21.1986万元;
10、税收通用完税证证明,万全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和2008年1月29日共计缴纳税款93280元;
11、证人伍某(原东岸乡政府规划建设办主任)的证言,证明根据文件的规定,不允许由乡政府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办理两安用地报建手续。黄某某提出委托第三方办理两安用地手续。她到望龙村实地察看后告诉黄某某:安置用地中有一半是水域面积,不需要交耕地开垦费,建议按8000元/亩收费,有约100万元利润,由两人对半分。她协调乡里的关系、办理报建手续,黄某某协调村里的关系,找挂靠公司。黄某某自己先行垫付了几十万元用于缴纳税费。此外,黄某某以现金方式向她支付约100万元,她将其中的20-30万元给了黄某某;
12、证人解某3、熊某(万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07年黄某某因办两安用地,通过解某3找到熊某,以熊某的长沙万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望龙村签订合同。根据万全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望龙村将合同款付到宏瑞管线维护队账户。财务雷某取款后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到财税所开了发P;
13、证人解某6(原望龙村村委主任)的证言证明,望龙村办理两安用地手续时,国土专干黄某某说找人办比去乡里办便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万全公司代办,200亩土地按8000元/亩共计176万元;
14、证人李某1(望龙村报账员)的证言证明,望龙村两安用地手续由万全公司代办,共计200亩按8000元/亩支付费用。黄某某先以借支的方式付土地测量费、生活用地开垦费等。结账时,冲抵了借支款后共付万全公司1171968元;
15、证人雷某(宏瑞管线维护队会计)的证言证明,解某3曾说黄某某找他借账户过账。2007年9月30日、2008年1月15日望龙村共转账117万余元到维护队;2007年10月10日,按解某3的要求分别转20万元到王某1、李国忠的账户。2007年10月13日她取了1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几天后,她取现交给了解某3;
1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东岸乡政府建设办主任伍某要他到黄某某家拿了用报纸包的大约5万元,他将钱交给伍某;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提出的以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被告人黄某某辩称,没有向陈某1索要好处费。经查,根据大拆违的政策,陈某1可以获得补偿。黄某某借“村委会”的名义向陈某1要求分得一部分补偿款,陈某1是因为害怕黄某某为难他,才提出给予黄某某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陈某1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黄某某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
2、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1送10万元,黄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经查,黄某某帮王某1到东岸建筑公司找杨国强帮黄勇达开具了介绍信、出面协调村民阻工纠纷。杨国强的证言、黄某某的供述均证明,因为黄某某是村支书,杨国强、村民都给黄某某面子。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杜某、刘某1、刘某2送钱给黄某某,三人均无行HUI的故意,请托之事不在黄某某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受贿。经查,三人希望能给家里人解决农业户口、争取安置补偿名额以获得拆迁补偿费,找黄某某帮忙。杜某、刘某1送钱时,黄某某实际履行望龙村支部书记的职务;刘某2送钱时黄某某虽已不在村里负责,因其曾多年担任或实际履行村支书职务,刘某2认为黄某某有能力帮她家解决问题。因此不论三人请托之事是否在黄某某的职权范围之内,行HUI人均是依托于黄某某的身份或身份的影响力,给黄某某送礼。辩护人提出该三笔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4、辩护人提出黄某2送给黄某某1万元,是因为黄某某照顾黄某2的生意,与职务无关,不能认定为受贿。经查,黄某某当时在望龙村实际履行支部书记的职务,黄某某本人也承认黄某2送1万元,是因为在承包土方工程问题上没有提反对意见。辩护人提出该笔指控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受贿金额为1216419元,石某红与黄某某共同受贿314419元。辩护人对以下四笔受贿金额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受贿金额应为1016419元,石某红与黄某某共同受贿金额应为264419元。
2、起诉书指控收受孔某装修款5万元,应认定为3万元。黄某1称黄某某要他装修房子,并让孔某出钱,孔某给了他5万元;孔某称给了黄某13万元。黄某某事后听黄某1说孔某出了5万元。因黄某1、孔某的证言存在矛盾。对该笔指控应认定孔某本人认可的3万元;
3、收受解某110万元,应认定为5万元。解某1通过向石某红转账多还款的方式送给黄某某10万元,事后因未能承接到C区的安置房工程,觉得不能白送10万元,遂以借款的方式找石某红变相要回5万元,对该笔受贿应认定为5万元;
4、收受解利君现金10万元,不能认定。2008年12月22日,2009年2、3月份的一天,解利君和其丈夫游海文分别送现金4万元、6万元给黄某某。在第二次送钱的两天后,黄某某让石某红将10万元退给解利君。对10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
辩护人提出要求调取村委会记录,以证明村内事务经村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个人决定。本案中,经村委会讨论决定,两安用地的手续交由黄某某负责办理,并按8000元/亩收取费用已经查实,并写入本院查明事实部分,调取村委会会议记录没有必要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确定安置房建设各工程项目的承接商、幼儿园的租赁承包、协调村民纠纷等村自治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石某红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101641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某红伙同黄某某伙同共同收受264419元,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
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与国家工作人员伍某一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的征地拆迁资金1171986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提出,伍某与黄某某分赃后,伍某又找黄某某要回了5万元,两人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对两人共同贪WU犯罪金额的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石某红到案后如实交待办案单位已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系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黄某某因受贿被“双规”、“留置”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单位没有掌握的贪WU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贪污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个月十七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石某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三、责令退赔贪污罪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没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