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湖南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出台了《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面就《规定》的出台谈几点个人认识和学习体会。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1、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化
目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数量不少,规定重复,各有所需,使用起来不很方便。省厅通过制定三个规范性文件,将分散的规定进行系统化、集成化,有利于帮助大家方便学习和掌握律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律师依法依规的执业能力,提高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2、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
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不健全,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对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哪些管理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制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明确和规范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收案收费、财务管理、收入分配、人员管理、文书、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执业利益冲突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法律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有利于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作用。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和参考
1、政策文件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2]27号)
2、法律法规
《律师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
3、行政规章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
4、行业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规则》等。
5、司法厅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三、《规定》主要的内容解读
《规定》共14章98条,内容丰富详实,涵盖律所管理的基本要件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1、《规定》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规定》适用的对象
在湖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3、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管理职权的明晰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民主管理
1、律所管理形式
民主管理是原则。律师事务所是人合不是资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对人的管理。而民主管理是现代管理制度的原则和基础。
管理制度健全是要求。律师事务所既然实行民主管理,就应该是用制度管理,是制度说了算,而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
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或机制是保障。民主不是民粹。民主管理也要有集中,要有代表民主意见的决策机构或坚持着,要实现决策的效率,要有坚定的执行机构或执行者,高度贯彻通过民主形成的决策,并有监督机制保障决策的顺利执行。
2、律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全体律师会议是国资律师事务的决策机构。
出资者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策人。
3、对合伙人会议的基本规定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决议;合伙人会议须本所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参加方可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表决办法进行表决。
律师事务所章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重大事项的表决
《规定》对需要合伙人会议决议的重大事宜做了明确的归纳,包括: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住所;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制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收益分配方案;处分律师事务所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决定合伙人加入、除名;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出资财产进行抵押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签订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风险的法律服务合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决定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律师事务所终止后财产分配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其他需要合伙人会议决议的重大事宜。
5、责任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因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合伙人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的,该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对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依法追偿。
6、管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是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7、主任职责
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收益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开支;经合伙人委托,主持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清算工作;其他应当由主任履行的职责。
8、民主协商制度
律师超过五十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代表大会,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重大事宜。
全体律师会议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伙律师事务所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召开全体律师会议或者律师代表大会听取本所律师或者律师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收案收费
1、收案
原则:严格执行统一收案和收案审批制度
2、收费
三统一:统一收费,统一出票,统一结算。(包括律师服务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风险代理: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案件标的额、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是否有前期付费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者执行财产等。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指派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同意。
第四章财务管理
1、配备会计和出纳;2、设置财务账簿;3、年度预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当经审核;4、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5、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章收入分配
1、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2、对执业不满三年的律师,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护;3、禁止个人承包分配方式;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六章人员管理
1、对律所人员实行合同管理;2、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3、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和档案;4、律师异动手续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5、对律师解除聘用合同或追究责任、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文书、印章管理
1、文书管理:统一出具,专人办理,底稿归档。律师函、律师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主任审查同意。2、印章管理:专人保管、主任审批。
第八章档案管理
专门人员,统一管理,专门存放。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即时归档,否则可以暂停支付律师报酬。
第九章学习培训
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政治学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业务学习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不按规定完成教育培训课,可能获“安怀浦”氨的考核结果。
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
1、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五十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五十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发现与委托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查时不能确定的,应当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十一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应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查确定。不按照集体讨论会议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承办律师要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意见书提供给办案机关。
第十二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
完善不同类型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法律服务的质量要符合要求。
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几种情况。
第十三章投诉处理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受理投诉即时报告,被投诉律师配合调查,违纪即时(三十日内)处分,问题及时整改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