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律师接受《新民周刊》记者的采访:细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但有人认为,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地把“物质利益”的阴影投射到婚姻关系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强调,“(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是以实际情况中发现的问题来起草,不追求司法解释逻辑上和体例上的完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

但有人认为,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地把“物质利益”的阴影投射到婚姻关系上,可能影响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另外,其条款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略显不足。

《新民周刊》为此采访了京沪两地的资深婚姻法律师,对司法解释三中的热点条款进行解读。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参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解释(三)》草案意见征询的贾明军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当下有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纠结到了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法院参考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统一审理规范、明确裁量尺度的手段,“但此次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仍有些美中不足”。

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则坦言,司法解释三已经是多方博弈,最后是折中和妥协的产物。“首先,应明确的态度是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其次,我们应理性地看待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效力,现在并不是颁布了新《婚姻法》,是对立法的弥补。司法解释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其效力要比法律低。此次修订主要解决2007年9月《物权法》实施后,有关法条与《婚姻法》未能衔接的问题。”杨晓林认为,该解释受到公众质疑,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的“误读”。

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可分“增值”

孟芳和许峰2007年8月结婚。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了,然而本应更为和谐美满的家庭反而风雨飘摇,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近日,孟芳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根据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此案被媒体称为“浙江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杨晓林强调,没有出首付的一方虽然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在离婚时,本人仍然享有“补偿权”。

“其实,以北京法院为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多认作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方只能分得婚内所还贷款的一半。此次解释三采取了折中的做法,让配偶方离婚时能够享受增值部分,这正是保障了‘弱势方’的利益。但是社会公众有所误解,这点需要澄清。”杨晓林告诉《新民周刊》记者。

杨晓林认为,该条款的真正用意是考量婚后还贷部分对于房屋增值所做出的贡献,离婚时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配偶补偿。同时在决定将此房屋判归非婚前按揭贷款购房一方当事人所有时,首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二是妥善处理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一般应当判决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杨晓林建议,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共同还贷的配偶应当支付的补偿为:现房价÷原房价(首付+按揭贷款额+贷款总利息)×婚后共同还款额的一半。

他说,“数学上的精确未必或者常常并非现实中的绝对公平,而且要达到这样的精确,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函数公式,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里你只要想一下整个还款过程中价格的动态化和非理性化,都会为自己当初所奢望的精确而汗颜的。”

基于这样的考虑,杨晓林认为浙江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在中国,结婚时,一般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或是家具家电。而到了离婚时,男方的房屋早已是天价,而女方的装修或是家具家电却变得一钱不值。因此,在司法解释三的语境下,女性同胞们应该迅速转变自已陈旧的思想观念,参与到买房这件大事中来。

“不出钱,加名字”是王道?

谈到司法解释三中不少条款涉及财产分割引发的争论,贾明军认为,实际上可能对上海的冲击不是很大。据他介绍,2004年上海高院就曾针对司法解释二有内部的指导意见,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意见实际已超前于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

对于司法解释三中用词的微妙变化,不少律师和司法界人士都已经注意到。“目前全上海基层法院、律师等司法界人士都在观望,对于上海之前与其冲突和超前的实践部分,高院会如何定调。”

对此,杨晓林也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做出进一步说明。“第一款规定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如果是父母出全款买房给孩子,当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现实中,大部分都是贷款的。如果不是全款购房,那应该还是上海2004年的意见比较公平,即父母出的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出资,若房子是婚后买的,不管房产证上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分房子时,应该去除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出资,剩下的部分平分。”

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一周来,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的人数大大增加。“结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这是不少人看了新解释之后的一个观点。

“尤其是经媒体炒作之后,权威部门也没有出来做一个解释,这样就造成了群众的误解,一窝蜂地要往房产证上加名字。但如果要律师简单地说,目前现实可行的办法,确实也只有往房产证上加名字更为保险。”杨晓林也很无奈,“但舆论导向不能这么呼吁去加名字,可能加名字反而造成矛盾了,造成婚姻的不稳定了。立法的初衷是平衡双方利益。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协议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判决,这点是没有改变的。”

杨晓林提议,男方是否能够主动示好,为了给女方更多安全感,而主动提出加名字。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加名字”与“分我的财产”似乎已画上了等号。

但房产证上有了名字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贾明军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小明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买一套房子,小明家出了全款买房,但为了表示对小红的诚意,房子只登记了小红一人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的名字情况下,如果小红父母也出了资,哪怕是1元钱,则该房屋就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贾明军解释,“根据过去的规定,共有人即使不出资,也能占得10%至30%的份额,这样小红占得份额反而更多了。这就造成了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买房时脸皮儿别薄,如果不出资,最好还是把名字写上,这才是王道!”贾明军在细读完解释后特别向那些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女士们支了一“招”。

此外,贾明军对“指定赠与”也存在一定疑问。“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除了房子以外的东西,如股权,是不是也可以按照这个逻辑作‘指定赠与’的推定呢?”他认为,第七条是中国特色条款,但如果其他财产也按第七条进行指定赠与推理,是值得商榷的。

同时,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若房屋中既有夫妻出资而产生的共有部分,也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按份共有部分。这样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于此款。“但在生活中,有许多情况都是六人一起出资。所以,第七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适用面就非常地狭窄。”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妻子“软”了

现代人的思想更开放,婚外性行为比过去更直白。于是,“亲子鉴定热持续增加”、“婚外情不断蔓延成为婚姻最大‘杀手’”这些逼仄的社会现实,也折射出道德伦理危机:“孩子是自己的吗?”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贾明军告诉《新民周刊》记者,相比之下新的条款则显得更为科学,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一方对于子女的知情权,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

“今后,如果夫妻一方怀疑孩子不是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但拒绝接受鉴定,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贾明军指出,这既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也意味着“亲子鉴定”得到法律认可。

“在以前没有规定时,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从而导致社会血亲关系的紊乱,继而引发可能的社会混乱。”不过贾明军表示,这个条款还是有着“先天不足”,“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及了女方不配合的情形,而对于孩子不配合,却没有提及。子女仍然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除了对亲子鉴定等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外,司法解释三对妻子擅自堕胎也做了相应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的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而男方的生育权基本没有办法得到救济。”贾明军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即《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贾明军亦指出,如果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如果男方“不爽”,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予以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男方如果因为女方“单方终止妊娠”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离。“因此,这个新规定实际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部分条款还未明确

贾明军认为司法解释三的个别条款所列出的条件如何适用尚不明确,有的规定似乎不够“灵活”,还有待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只能有两种,一种是配偶一方不给另一方治病,另一种的描述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贾明军告诉记者,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有两种:一是婚内配偶一方单方“擅自”处理财产。“比如,单方卖房或转让股权。房产不说了,如果单方出售共有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符合婚内分产的条件呢?司法实践将如何掌握现在还不清楚。”贾明军说,“二是婚内配偶一方伪造债务。但是,是否伪造的结论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按这条规定,是否需要先打‘债务确认’的官司,有结论后才能提起婚内分产。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有些争议。”

贾明军的建议是,可在一方“涉嫌”有上述情节时,即可适用婚内分产。

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孳息,例如钱存在银行里产生的利息,这属于个人所有;所谓自然增值,比如结婚前买的黄金当时是200元一克,婚后涨到500元一克了,这种也属于个人所有。

贾明军认为,这条规定在实践当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如一方婚前的房屋由中介打理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自然增值;又如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如果配偶一方婚前就在公司有股权或股票,但未在公司任职,婚后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增值呢?这一条在实施过程中,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杨晓林也表示:“自然增值不是法律用语。怎么界定,现在都说不清楚。”

贾明军认为,这条规定可以说是明确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应肯定,但是其要求履行债务的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即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换言之若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则是否会丧失了该笔债权的还款请求权?

“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如果婚内夫妻约定的借款是两年,那么,两年到期后双方仍不离婚,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但由于‘不离婚不能索债’,等到离婚,索要这笔债务时很有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这类情况法院如何认定,还需要实践检验。”贾明军说。

婚姻法亟待完善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当婚姻更加物化,它也就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俗话说,家事无小事。《婚姻法》的修改,难在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可以从不同角度、特定身份、所处阶层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同时,一个悖论在于:如果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女性,反而说明女性地位在下降。

杨晓林则希望通过在这次全民关于司法解释三的讨论中,能极大推动今后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建设。

其实如果追根溯源,人们会发现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问题应是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由此产生了与《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问题相衔接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在坚持、尊重了婚姻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并尊重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涉及财产问题上则落实《物权法》的规定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是煞费苦心想平衡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

贯彻落实《物权法》之后,确实会有与《婚姻法》产生交叉和衔接的问题,客观上也使女性产生了一定的危机意识,杨晓林建议:“将来怎样在中国的国情下,使妇女以及弱势群体更有保障,下一步的精力应该放在修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其实已经有对妇女进行保障的条款,如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但实际操作中,此条却形同虚设,因为该条有个前提条件是,双方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在中国几乎没有家庭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而且一般实行AA制的家庭,财产都是比较多,生活较好的,家里都有佣人,也就谈不上做家务了。”杨晓林说。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被称为婚姻法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在社会生活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婚纠纷中受损害及弱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社会反响强烈,婚姻中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及利益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但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应由上位法来加以解决,现行离婚救济制度应该被更为完善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所取代,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人格平等和离婚自由的精神。

THE END
1.广州婚姻法律师荔湾区离婚财产分配律师广州婚姻法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手机:18127861995 联系邮箱:vickycyj@sina.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楼 律师介绍 更多>> 陈颖嘉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颖嘉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https://www.maxlaw.cn/hyjt-gzhyflsw-com/
2.出名婚姻离婚律师排行榜(出名婚姻离婚律师排行榜前十名)出名婚姻离婚律师排行榜最新:为婚姻的终结找到一个专业的开始每个人的婚姻,都是一段独特的旅程,或许充满欢笑与甜蜜,或许也藏有无尽的矛盾与冲突。面对婚姻的“终结”这一课题,很多人都希望找到一位值得信赖的婚姻离婚律师,帮助自己走出这段泥泞的感情道路。而在这个“离婚市场”中,出名婚姻离婚律师排行榜成为了许多人http://www.etai.cc/article/3131840.html
3.婚姻律师网(婚姻律师网律师哪家好):挑选婚姻律师网律师,为您婚姻保驾护航作为八通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我深知选择一位优秀的婚姻律师对于 作为八通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我深知选择一位优秀的婚姻律师对于处理家庭纠纷、离婚等法律事务至关重要。在当今婚姻律师网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成为了许多人头疼的问题。在选择婚姻律师网律师时,有几http://www.batonglaw.com/hunyin/5690.html
4.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有哪些人在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中,每个成员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和支持。无论http://www.chancong.cn/ask/2916865.html
5.离婚律师的角色与职责:守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守护者在庭审过程中,离婚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包括陈述事实、质证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等。 三、离婚律师的专业素养 精通法律法规 离婚律师必须熟练掌握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http://m.juntuolawyer.com/nd.jsp?id=1387&id=1387
6.大连婚姻纠纷律师大连婚姻家庭律师大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男方起诉离婚为要彩礼,但是还过这,夫妻生活,女方怎样抓证据,不离婚呢女方不同意离婚 北京中盾沈阳律所律师已解答 > 10个回答 可能感兴趣 律师推荐 同城律师 专长律师 法律资讯 法律内容 法律列表 婚姻家庭 重庆律师 深圳律师 广州律师 上海律师 北京律师 房地产法 法律快车 > 大连律师 > 大连起诉离婚律师 20https://m.lawtime.cn/dalian/lawyer/p1ll110102
7.婚姻法律师,费用标准是什么?法律知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直接的规定,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胜任,结果可能因小失大。下面就由专业婚姻法律师为大家科普请律师的正确方法。 http://m.110.com/flzs/957737.html
8.北京婚姻法律师北京婚姻法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李律师:13661153292 基本 某公司入股协议案 北京某公司欠款纠纷案 李某劳动争议案 离婚约定一人还债不能对抗善于第三人 裁判文书 更多> 媒体报道 更多> 两高规范贪官自首立功量刑认定 严防"贪官轻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 https://lxhui0920.fabao365.com/
9.找上海结婚律师上海结婚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行政纠纷、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险纠纷、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涉外纠纷、其他 解答快 态度好 从业11年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方达律师 服务586人 好评12 擅长:婚https://m.findlaw.cn/shanghai/jiehun/p5
10.离婚子女抚养,婚姻法律师离婚诉讼,婚姻离婚咨询婚姻法律顾问,婚姻婚姻法在线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聘请律师 婚姻法律论坛 十六、离婚之后 长济律师认为:当事人离婚之后,仍然有相当多的困难或问题需要解决,仍然有不少法律知识需要了解。下面从涉及五方面法律问题给予您必要的解释。 一、更改子女姓名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孩子随一方生活,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http://www.148-law.com/marriage/marriageB.htm
11.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网络中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也是着重关注的,一些网友可能还不太清楚,但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接下来就法构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分析。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https://www.fljg.com/zhishi/672939.html
12.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通过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客户可以得到专业、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婚姻法律师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非常精通,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法律咨询也可以有效的减轻客户的法律疑虑,让客户在处理问题时更加从容自信。 小结 https://www.rsdyy.com/archives/view-127526-1.html
13.上海婚姻法律师上海法律网:婚姻律师http://sh148.org/law02/Index.htm
14.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广东婚姻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列表 查看全部> 梁银华律师? 18年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民商经济、私募基金、金融证券股权并购、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刘发钧律师? 11年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http://s.lvshiwangzhan.com/
15.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离婚官司律师深圳离婚律师【詹小林律师咨询电话: 13802382660】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深圳离婚债务律师,深圳离婚财产律师,深圳离婚纠纷律师,深圳离婚官司律师,深圳离婚案件律师,深圳离婚抚养权律师,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深圳协http://66lvshi.com/
16.徐汇婚姻律师事务所上海徐汇区离婚律师事务所_专办离婚纠纷案件_涉及房产_股权等财产分割_子女抚养权_抚养费纠纷_婚内家暴_出轨单方面起诉离婚_协议离婚等_徐汇婚姻律师【免费咨询】http://www.xulvshi.cn/xh/
17.专业上海离婚律师婚姻纠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专业上海离婚律师指导解决: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找著名婚姻法律师团队在线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上海婚姻纠纷律师咨询电话:400-9969-211。http://www.lvshi112.com/lvshizixun/shanghailihunlvshi/
18.庆阳婚姻家庭律师庆阳离婚律师庆阳婚姻继承纠纷律师庆阳婚姻家庭律师由庆阳婚姻律师左文盼律师创建,专业办理:财产继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婚姻纠纷律师,子女抚养律师等以婚姻内容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咨询电话: 15593471880http://www.qyhy58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