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提交证据的方法、程序与原告一致)。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法院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1、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一、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三、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四、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刑事案件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举证、质证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如实陈述;4、如实举证;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的案件。

七、法院一般在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院提出抗诉。

行政案件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进行辩论;4、提起上诉;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8、可查阅庭审材料;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以区、县(市)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七、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八、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一、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二、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三、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申诉案件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3、对最高院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对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行政申诉案件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正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

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1、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以相同理由向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五、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批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六、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除外。

七、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八、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九、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裁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裁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十、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二、哪类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的规定,下列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因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法律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诉讼费用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六、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诉讼风险提示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人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条件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

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有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期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致庭,或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制度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前调解等方式。

1.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4.行业调解,是指行业协会作为调解主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行业性纠纷的活动。

5、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当事人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公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近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有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上述申请应当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0、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相互辩论。审判长在宣判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民商事、行政案件

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进行答辩的权利。

2、双方但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调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3)使用本民族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有使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的义务;

3,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一)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受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6.以被执行人财产所有地为依据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的财产状况证明。

(三)执行依据及管辖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材料

2、被执行人是个人的提供其身份信息;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地址确认书。

3、生效判决原件(如果经过上诉,一审二审判决原件均需要)

4、判决的生效证明原件

5、申请执行书

(五)申请执行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审查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的启动程序

启动程序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两类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

执行文书样式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内容或具体请求事项:

申请执行依据和理由:

附有关依据或证据说明: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执行费用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一、执行费缓、减、免交条件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费缓、减、免交程序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执行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4、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5、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作出决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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