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提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年6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2018年至2021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2020年至2021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目前,锦州港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