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刑事诉讼法》

熊元襄(1883年9月17日生,1924年8月20日卒),字燮恒,安徽省宿松县高岭熊家大屋人,出身书香世家。其父名佐虞,字仲山,同治年间诰封中宪大夫,著有《熊批史缺》三册。

熊元襄于清宣统元年己酉科拔贡朝考一等,钦用江苏补用知县。后于京师法律学堂最优等第一名毕业后,派充中央司法会议会员,曾任司法部刑事司司长;后被司法部派充审查法官考试事宜、调充日本留学生监督处总务科主任,共晋五等、四等、三等嘉禾章。回国后,调任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京师法官典试委员会审查员,后调任安徽省检察厅厅长、安徽审判厅厅长等职。曾与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育等胞兄弟在北京创办安徽法学社,出版法学书籍,并一起编著有《熊氏判牍》、《熊氏判决》、《约章新编》、《现行刑事法规大全》等著作。

校勘说明

关于本书的校勘,兹说明以下几点:

1.本书系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系列之一。根据《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记载,法律学堂正科三年毕业,其第一年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民法、刑法、外国文、体操;第二年课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监狱学、诉讼实习、外国文、体操;第三年课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财政通论、诉讼实习、外国文和体操。法律学堂速成科一年半毕业,其课目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法、监狱学和诉讼实习。据此可知,刑事诉讼法学乃京师法律学堂第二年、第三年所修课程。

据日本东京大学附设东洋文化研究所仁井田文库所藏“法律学堂同学录”,当时除管理大臣沈家本外,京师法律学堂尚包括提调五人,即董康(教务提调)、曹汝霖(前教务提调)、王仪通(文案提调)、许受衡(前文案提调)和周绍昌(庶务提调);监学三人,即吴尚廉、熙祯和张元节;图书楼管理员一人,章震福;教员八人,即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吉同钧、姚大荣、汪有龄、钱承志、江庸和张孝移。其中,冈田朝太郎,先后在法律学堂讲授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大清刑法总则、大清刑法分则、大清法院编制法和刑事诉讼法;松冈义正讲授监狱学、民法总则、物权法总论、债权法各论、亲族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小河滋次郎讲授监狱学和大清监狱律两课程;志田钾太郎讲授商法总则、商行为法、会社法(即公司法)、手形法(即有价证券法)、船舶法(即海商法)和国际私法;岩井尊文讲授国法学、国际公法和平时国际法。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沈家本奏请在法律学堂内附设监狱专修科,获准后,遂延聘中村襄担任主讲。(详见陈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传》“第二十章创建、主持京师法律学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本书系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律丛书》之第十五册。史学界一般认为,这套法律丛书是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熊仕昌等人,在冈田朝太郎博士、松冈正义、志田钾太郎等日本法学专家主讲、浙江钱塘汪有龄口译的授课基础上,参照其他著作编辑整理而成的。该丛书包括《法学通论》、《国法学》、《法制编制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民法债权》、《破产法》、《监狱学》、《国际公法》等共十五种、二十二册,系统地介绍了现代西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该丛书一经出版,即风行一时,至民国三年(即1914年),已发行四版。

该丛书的编辑者主要有四人:熊元翰、熊元襄、熊元楷三兄弟系安徽省宿松人;熊仕昌系安徽凤阳人。当时,熊氏三兄弟与熊仕昌一起,在北京组织成立了安徽法学社(社址位于当时北京棉花胡同上六条东),出版法律书籍。除京师大学堂笔记“法律丛书”二十二册外,熊氏兄弟还出版有:《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判牍汇编(刑事)》(熊元翰、张宗儒等编,商务印书馆1914初年)、《约章新编》(安徽法学社1914年出版)、《现行法令解释汇编》等著作。

3.本书校勘依据的底本是:熊元襄编辑、安徽法学社印行之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律丛书第十五册《刑事诉讼法》。全书二十二册,定价十二元。

清宣统三年五月日呈报

清宣统三年六月初二日注册

民国元年九月初三日再版

民国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三版

民国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版

编辑者熊元翰

印刷所华盛印书局

经理处安徽法学社北京棉花上六条

分售处京外各书坊

4.在体例上,该书分正文与评注文字两部分。据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刑法(总论)》(《法学汇编》第二册)例言云:“本篇有正文、有按语。其高一字者,系冈田博士所编辑之正文;其加一‘按’字者,即本社之按语,乃采诸教习之口授及参考而成者。”故校勘本就按文文字采用楷体缩进格式,以示区别。

5.因冈田朝太郎授课当时,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尚在拟定之中,故该书所谓“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即以日本明治二十三年(即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底本,于明治三十二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1899年)。至于“改正刑事诉讼法”,应为日本大正11年(即1922年)《刑事诉讼法》之修正稿草案。

6.关于原作引用的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条文,均根据吴宏耀、郭恒编校:《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逐一进行了核对、订正。

7.在校勘本中,对于原书中应予删除的冗字,以“()”予以标示,因缺漏需增加的文字,以“[]”予以标示。至于明显因排版错误而导致的文字顺序错讹,校勘本直接予以订正,不再一一标注。

8.为阅读上的便利,对于原书及引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改为简体字。文中部分文字的音义注释,以《辞海》2009年第六版为准。

吴宏耀

2011年11月11日于京西垂虹

例言

近数年来,我国法政书籍,日增月益。然新知乍启,溥及犹难。语斯学者,词贵条达。盖知者绝不需此;将以为不知者告,不得不求其易知也。本编文例,一准此旨,宁繁毋略,宁浅毋晦。固有名词,非习见者,间附解释;求之中文,有可代此者,代之。文从所习,义戒失真,取便阅览。不计巧拙,谫陋之讥,所不敢辞。

本编与冈田先生《刑法》及《法院编制法》讲义,互相发明,可供参照。

编者识

目录

绪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之概念

第二章诉讼法上之八大原则

第三章完备诉讼法之必要

第四章日本刑事讼诉法略历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一节关于时之效力

第二节关于人之效力

第三节关于处之效力

第一编诉讼主体

第一章裁判所

第一节裁判所之组织

一、外部之组织

二、内部之组织

第二节裁判所之职有

一、种类

二、职员之除斥、忌避及回避

(一)判事之除斥、忌避及回避

(二)裁判所书记之除斥、忌避及回避

(三)执达吏之除斥

第三节裁判所之管辖

一、事物管辖

二、土地管辖

三、事物及土地辖管之效力

第四节管辖之指定及移转

一、管辖之指定

二、管辖权之移转

第五节法律上共助

第二章原告

第一节公诉、原告

一、检事局外部之组织

二、检事局内部之组织

三、检事之职务

四、检事局之管辖

第二节私诉之原告

第三章被告

第一节公诉被告人及其代辅人

一、公诉被告人

二、公诉被告之代理人

三、公诉被告之辅佐人

四、辩护人

第二节私诉被告人

第二编诉讼之客体

第一章公诉

第一节公诉之客体

第二节提起公诉权之发生

第三节提起公诉权之消灭

第二章私诉

第一节私诉之客体

第二节私诉权之发生

第三节私诉之管辖

第四节私诉权之消灭

第三编诉讼行为

第一章诉讼行为通则

第一节被告人之呼出、勾引及勾留

其一、意义及效力

其二、方式

其三、保释及责付

其四、现行犯人之勾引及逮捕

第二节被告人之讯问

第三节证据之搜集及调查

其一、通则

其二、检证差押及搜索之意义及办法

其三、证人及证言

(一)证人之意义

(二)为证其之能力及义务

(三)出头之义务

(四)宣誓之义务

(五)供述之义务

(六)讯问证人之办法

其四、鉴定及通译

(一)鉴定之意义

(二)为鉴定人之能力及义务

(三)关于鉴定人之办法

(四)通译

第四节书类之调制及送达

一、书类之调制

二、书类之送达

第五节期间

第六节裁判

一、实施判决决定及命令之方式

二、裁判之理由

三、裁判之告知

第二章第一审

第一节搜查

一、准备起诉之搜查之目的及范围

二、搜查之动机

三、搜查机关

四、搜查之办法

第二节起诉

一、终了搜查后之办法

二、起诉之办法

三、起诉之效力

第三节预审

一、预审之目的范围及性质

二、开始预审之要件

三、预审

四、预审先决决定前之办法

五、预审先决决定

六、决定后之处置

第四节公判

一、开始公判之要件

二、备公判之行为

三、公判庭之组织及要件

四、公判审理办法

五、判决

(一)中间判决

(二)终局判决

(三)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四)判决之准备及成立

(五)判决之内容

(六)判决后之处置

(七)诉讼费用之担负

第三章上诉

第一节通则

一、上诉之定义及种类

二、有上诉权者

三、上诉期间

第二节诉控

一、控诉之性质

二、控诉之范围

三、控诉之办法

四、控诉之判决

第三节上告

一、上告之性质及范围

二、上告之办法

三、上告之判决

第四节抗告

第四章非常诉讼

第一节再审

第二节再诉

第三节非常上告

第五章特别办法

第一节大审院之特别办法

第二节监置及惩治之诉讼办法

第四编裁判之执行

附录一: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熊仕昌等编辑之《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律丛书》

THE END
1.我国《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民事法律我国《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的种类,保证了国家法制的( )。 A. 权威性 B. 统一性 C. 独立性 D. 完整性 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15deab63dae34e76988953fdf4393587.html
2.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二)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禁止类推 含义:不得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二)禁止习惯法 含义:刑法以制定法为依据,刑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习惯不是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是刑法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927/12/67691349_937825040.shtml
3.论刑法上的占有及其认定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概念与上述民法占有概念大体是相同的,对占有主体、占有客体、占有内容的理解上也是一致的。如果说两者存在差别,只是在占有种类上稍许差别,例如,虽然刑法也承认观念占有,但对于通过法律关系而成立的抽象占有,如间接占有、占有继承、占有改定、代理占有等予以排除。这是因为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主要在于确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0468.html
4.浅议民法思维和刑法思维的异和同第二,刑法思维禁止类推解释,而民法思维则允许类推解释。因为,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刑法不允许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除行为之外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http://qh.12348.gov.cn/pub/qhpfw/sfxzyw/llyj/202311/t20231117_111676.html
5.法学概论5这是一份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多项选择题集,涵盖了婚姻法、公司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自由、股东会决议、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行政处罚、诉讼程序等内容,旨在检验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https://blog.csdn.net/robin9409/article/details/123175558
6.民法和刑法有哪些不同律师普法民法和刑法的区别:1、两者的定义不一样,民法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一部掌握政权统治地位,保护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法律。https://www.110ask.com/tuwen/1658751719596864954.html
7.刑法视野量刑法学网[2]与此同时,刑事立法近年来一直处于活性化状态,10部刑法修正案极大丰富了现行刑法规范,完善了罪名体系。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在公私法相互渗透融合的时代背景下,以民法总则为引领的民法典编纂将不仅对刑法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刑法的理念与制度也会影响民法的立法构造与制度安排。由此,基于民法的人性特点与长期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289373.htm
8.法律有哪些种类四、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 1、公法 (即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2、私法 (即调整社会个体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五、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法律可分为: 1、宪法 2、刑法 3、民法 4、经济法 5、劳动和社会保险法 6、婚姻法 7、行政法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9、知识产权法 https://wenwen.soso.com/z/q929503519.htm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新时代民法典实施与刑法的衔接协调关系研究——以广西法院对刑民交叉问题的 广西法官学院 虽然刑民交叉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研究刑法与《民法典》实施的衔接、协调时绕不开的问题,但从概念论的角度来讲,“刑民交叉”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对此,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由于涉及‘刑 民法典刑法https://www.ilawpress.com/law/detail?id=NyO6hKeEQoOLwHLiKo7WL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