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体系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渎职犯罪等,下发了若干管理性的文件。例如以《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为代表的文件,侧重约束并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明确了税务人员受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具体要求及流程事项等,加强了内部规范管理,提高了服务纳税人的效率。
目前,现行有效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文件大约仍有400余份。从以上四层结构来看,第一层属于行政法规,第二、三、四层属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出口退(免)税制度体系中的最高层级,而规范性文件则在出口退(免)税体系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重。
三、出口退(免)税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相对零散
自1985年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实施以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从货物劳务至服务全面覆盖,申报核准的方式也从手工到电子化再到无纸化,整个工作定位与退税环境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据不完全统计,从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2012年进行整合的27年间,关于出口退(免)税的规范性文件多达700余份,前后政策废旧用新、新老交替、变动频率高,显非常零散,并且部分文件内容还相互冲突,其连贯性、完整性、系统性相对薄弱,非常不利于税企双方在征、纳、退方面的执法协调与正确理解。
进入2012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前期出口退(免)税政策全面系统地进行了梳理与归并,经过调整,出台了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2015年底又修订下发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三个文件分别从基本政策依据、出口退税管理、税务内部规范入手,涵盖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构成了现行出口退(免)税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整合,形成了规范性、系统性的出口退(免)税制度,但随后的“补丁”政策仍层出不穷,使清晰明了的结构框架又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分支。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又相继出台70余份文件对原政策进行补充与完善。可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系统性与完整性还有进一步整合、提升的空间。
(二)部分内容不适合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部分政策及制度规定相互交叉重复
(四)制度设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出口退(免)税制度体系缺陷的形成原因
(一)客观因素
(二)主观因素
(三)根本因素
五、完善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重新梳理归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目前,归纳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工作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出口退(免)税政策管理。需要征纳双方了解和执行的基本政策,包括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劳务及服务范围、退税依据、计算办法、申报流程、核准流程、法律责任等,全面理清后以通知或公告的形式发布。二是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主要明确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地点、方式、资料以及特殊业务的处理等。三是出口退(免)税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明确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内部流程环节,查找日常管理中的风险点以及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要求等。
(二)不断更新现有出口退(免)税制度机制
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需求,进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应该是一种常态,但要避免打补丁式的文件陆续出台,克服文件繁琐、不便执行的弊端。一是制度更新要有相对固定的周期。比如半年、一年或两年等,根据形势需要确定一个比较固定的周期,比较急、影响面窄、需要立竿见影的政策可以半年调整一次;对影响面和调整力度较大的可以在某一个固定周期结束前进行调整,并做到提前发布。二是制度更新要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在某一新政发布前,对新旧政策之间的调整、补充、完善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使新政实施不拖泥带水,不留后遗症,确保税企双方便于查找、理解和执行。
(三)提升出口退(免)税的法律层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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