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经十师中院审查,杨某反映情况属实,审核批准其缓交案件受理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经济困境,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等实际问题,推出了一系列为民、利民、惠民的举措,为特困群众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近三年来,已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累计办理缓、免、减交诉讼费用达10万余元。
诉讼费免交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减交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缓交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