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十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五)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者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七)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具有外国国籍。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刑事案件中具有外国国籍的被告人。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
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具体按照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三、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四、属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没有规定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及期限
一、申请人填写咨询登记表、申请表。
二、接待室接待咨询、受理、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方式,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
三、法援中心主任根据审查意见审批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人可向市局提出异议,市司法局应在5日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责令援助机构援助。
四、接待室通知申请人并公示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机构,时限3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或法律服务机构取件实施法律援助,时限3个工作日。
六、如有问题可向监督部门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申请材料目录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及职业律师执业规范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对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决定的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指定辩护决定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时到庭进行诉讼活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四、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六、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九、第三十五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工作人员,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