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25岁,系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丹村村石溪口自然村村民,王某的丈夫胡某,男,30岁,系青原区文陂镇西竺村亨低自然村村民。
2018年4月18日,胡某第一次起诉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申请人王某离婚,并退还彩礼39800元,理由如下:王某与胡某在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胡某婚前缺少对王某的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要求解除两人夫妻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王某在2013年曾患过精神分裂症,在婚后不久王某再次发病,后与丈夫胡某发生一系列生活上的摩擦,胡某无法忍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履行互相抚养义务,对于患有疾病的一方应当加倍照顾,王某的精神分裂症仍在继续治疗中,丈夫胡某应当细心照料,减少王某心理负担,有利于王某病情的好转,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最后法院认定两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双方感情是否到了完全破裂、婚姻关系难以存续的程度。据了解,王某与胡某在2016年初就相识并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是经过10个月之久的恋爱期,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王某之前患过精神分裂症,在2016年,王某的病情已经治疗稳定,好几年都没有复发过,两人结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后由于一系列家庭琐事,王某在胡某家里过的并不如意,经常受到丈夫胡某及其公公婆婆的打骂,导致王某在婚后不久精神病复发,一直在服用精神类药物,胡某才发现王某是位精神病患者,夫妻关系进一步破裂,胡某最终在2017年10月把王某赶回娘家,之后两夫妻分居至今。王某也一直在积极服药治疗,每个月五六百元的医药费都是王某的父母在承担,说明王某并没有放弃此段婚姻。但此次诉讼已经是胡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可见其离婚之决心,强扭的瓜不甜,为了双方当事人往后的生活考虑,王某要有判决离婚的心理准备。
二、彩礼需不需要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此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有三年之久,且婚后王某还在胡某家与公婆共同生活居住了一年,已经尽到了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没有为胡某生育子女,但这也不是王某的过错。胡某目前的家庭经济困难,但这并不是由于2016年支付王某三万多彩礼直接导致的,两者并没有关联性,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综上分析,胡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胡某应不应该支付王某5-8万元的离婚后经济补偿。在结婚之初,王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无异,病情已治疗稳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隐瞒了病情与胡某在一起,胡某声称王某骗婚的证据不足。但是胡某及公婆对王某的打骂导致了王某病情的复发和加重,胡某应当对王某离婚后的生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综上,傅律师认为,即使判决离婚,支付给王某的彩礼也无需返还给胡某,胡某主动要求解除与精神病人王某的婚姻关系,且每个月王某的医药花费500-600元,都是由年迈的父母在负担,胡某应当支付一定的离婚后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法院裁量为准。2019年10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时,案情发生了转变,胡某拿出了在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入院记录、处方清单、医疗收费清单,才发现原告自身居然也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王某及王某的家人在当庭才知道胡某同样是精神病患者的事实,双方家庭经济都十分困难,把案情推向了一个难以调和的境地。但在双方代理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沟通,从法理和情理多角度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一、解除胡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二、胡某自愿支付王某11000元经济帮助;三、胡某放弃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