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的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
法治思维:
以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为基础,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二)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3点
1.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在于更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2.法治思维具有理性稳定性和一贯性的特点。人治思维具有非理性,易变性甚至任意性的特点。
3.法治是民主的产物。人治思维追求专制政体。
(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4点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
公平正义。
权利保障。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4点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三、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1.法律权威源自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2.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3点
1.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2.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个人的幸福与平安。
(三)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4点
1.信奉法律。
2.遵守法律。
3.服从法律。
4.维护法律。
第二节依法治国的目标与原则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3点
1.是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事关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5点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5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三统一,四善于。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点
(1)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向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2)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
(3)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科学立法—四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严格执法---六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公正司法---六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全民守法--四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三点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四点
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第七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学基本知识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一、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具有的基本特征:3点;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如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实际作用和预期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等。
要重点理解的是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从法的内容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可以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作为规范体系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5点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通常表述为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但它不等同于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假定。
2.处理。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制裁。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人们之间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4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
法律关系主体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三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法律义务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三)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特点: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是心理现象或活动。
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律制度,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从3方面理解: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3点
3.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重要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法的效力渊源。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具有特点:三点;
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3.习惯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具体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的实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个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更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行使国家立法权。
2.更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命令、指示和规章。
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三阶段:
1.立法准备阶段;
2.法的形成和确立阶段;
3.法律的完善阶段。
法形成和确立阶段,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三)法律文件的完善
包括法的修改、废止,法律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基本形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
1.守法的主体。
2.守法的条件。
(二)法的执行
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的作用的主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特点:四点;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4.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也称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具有的特点:四点;
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2.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3.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法律监督
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
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实施的业务监督;
(2)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称为专门行政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包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