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会受到受助人条件和援助案件的范围等因素的影响。即,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对于对象范围和适用的援助事范围存在不同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的地域性差异也很大,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仅限于公民–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公民”。因此,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排除在外。
何为经济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在之后的制度实践中,各地通常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依据。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2010年以来,各地纷纷修改地方立法,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
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则因刑事、民事和行政不同的案件性质而有所区分。
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较为特殊,可分为一般性对象和特殊性对象。一般性对象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特殊性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经法院指定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即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时也可以不考虑经济状况因素,而是由法院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了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即:
(1)针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如果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特殊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给予优待。军人军属对于请求给予优抚待遇、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等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包括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等。
根据《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在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承办人员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承办人员会进行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信息或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调查笔录》等。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出庭进行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会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会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包括法律咨询服务、诉讼案件代理服务和非诉讼案件代理服务。
针对诉讼案件,在代理受助人进行起诉应诉前,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承办人员会与受助人充分沟通,根据受助人的请求代写诉状或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支持受助人主张的证据,如受助人需要,承办人员会代理受助人全程参与庭审。休庭后,承办人员会核对法庭笔录并签字,对于可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后承办人员会及时向受助人分析案件结果并告知其在上诉期内有上诉的权利,如果受助人要上诉,承办人员会引导其申请二审阶段法律援助。
针对非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会派出承办人员帮助受助人理清办案思路,与受助人协商后提出代理意见或解决方案,参与调解、组织和解。
根据《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受助人同意,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承办人员可组织和解,解决纠纷;如劳动争议不能和解或调解,且仲裁是办理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时,承办人员会分析案件情况,审查已有证据材料,代写仲裁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受助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如受助人不服仲裁裁决且在该案件情形下依法可以起诉的,承办人员征得受助人同意后可为其代写起诉状;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如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且受助人要求申请执行的,承办人员可为其代写申请执行书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针对军人军属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行政机关需会同部队有关部门经常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法律需求状况,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并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官兵法治意识。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需要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由于法律援助适用较严格的申请和案件适用,对于需要申请无偿法律服务的困难人群来说,民间志愿法律服务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服务对象:农民工
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是由一群热心公益的律师自筹资金、自发创办,经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7月1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公益法律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维德中心的作用,在于搭建民间法律援助专业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增加社会弱者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的机会,为政府法律援助提供有力补充;与此同时令法律专业人士有机会参与公益法律实践,在建立公民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自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中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有8899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件,接待法律咨询641万人次,有97万多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的各项事务。这些试点与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绩,既显示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迅猛发展,也更进一步“倒逼”法律援助立法的启动。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国家性立法,不仅保障了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也促进和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的颁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律援助立法的决策部署,2012年,司法部着手开展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调研。
2014年,司法部将起草法律援助法纳入《司法行政立法工作五年规划》。《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对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将“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列入“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至此,国务院将法律援助立法列入司法研究项目,正式开启了立法工作。
英国普遍实行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通过签约方式寻找优良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向受援对象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签约方式的补充,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还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专职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开启了在英格兰与威尔斯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混合式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下的法律援助提供主体包括签约律师事务所、民间机构和专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等几类。
美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政府拨款是主要的,约占援助机构预算的80%,这其中又分为联邦提供的资金和州提供的资金。另一方面经费来自组织或个人捐款,同时律师也有奉献,表现为公益律师较私人律师收入要少得多。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而民事案件主要靠私人经费进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