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美宪法比较:经验高于逻辑 (图片来源:全景视图)萧瀚/文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这句名言... 

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这句名言很大程度上道出了英美法的精髓,法的真精神若契刻在人们心中,必然会呈现在日常洒扫中,文字是否记录由此显得无足轻重,因此法律文本更多的是记录规则,而不是创制规则——虽然创制并非全无。

法国法学家埃米尔·布特米(1835-1906)这本比较宪法著作《斗争与妥协:法英美三国宪法纵横谈》很大程度上便是讲述了“经验高于逻辑”的宪制史故事。

本书的书名是对英法美三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但系统的文字重心却在英美两国的宪制史,对法国宪制史的讨论,虽然没有单独成篇,却遍布全书,穿插于绝大部分章节之中,随时比较,随时议论。从这种写作方式看,可以将此书看成是作者站在英美宪制史的船头瞭望法国宪制史的大陆。

该书出版于130年前(1888),其思想于今看似无惊人之处,但在当时,如英国宪法学巨擘戴雪所激赏的,是“一部优秀而有原创性的力作”,尤其对于中国学界来说,他的思想不但不过时,还极具启发性。

在第一篇论文《英国宪法之起源与精神》中,作者在开篇就强调,研究英国宪制不能像法国法学家研究法律时那样过分注重规则和条文,而是要穿越久远的过去,深入到英国宪法的历史去寻找真谛。英国宪法的渊源有四,即“(1)条约,或准条约;(2)先例和习惯,就是通常说的普通法;(3)协议;(4)制定法。”其中后面三项才是“英国宪法的主体构成”,而第一项只是补充。这里的第一项“条约,或准条约”主要是指1707年与苏格兰、1800年与愛尔兰的两部联合法令,它们组成了大不列颠及愛尔兰联合王国。

以此为基础,再来看英国历史上那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即上述所列的“(3)协议”,才能理解其看起来不那么“宪法”的一面。正如正确指出的,关于政府权力的具体设置,这些“宪法的核心和灵魂”都是由“简单的习惯来规管的”。因此,宪法性文件注定了会是零碎的,甚至可能看起来很混乱,长得一点都不像宪法,有时甚至是“反宪法”的。

以1215年的《大宪章》为例,这份被视为世界宪制史上最早的宪制文件,到底有多“宪法”呢?丘吉尔在《英语民族史》里说过,“许多人自童年时代就对著名的《大宪章》有所耳闻,但是,如果我们把不久之前,纽约所收到的一份珍贵副本拿起阅读的话,就又会难免大失所望。他或许会认同一些历史学家提出的观点,那就是将‘自由大宪章’这一标题改译为‘以国家利益为代价的贵族特权名录’。”也就是说,那么著名的《大宪章》从文本上看竟然毫不宪法,还似乎是贵族与王权为窃取国家利益达成互谅的一项可耻交易——简直是宪法的反义词。但是,正如本书作者指出的,“《大宪章》的重要性更多是来自于它对英国人心灵的影响,而不在于其各个条款的实际价值。”《大宪章》里那些碎片化的条款,旨在解决王权恣肆的问题,在800年前,它试图制止王权滥用,以保障臣民的基本权利,比如不被肆意逮捕(人身自由),不被肆意搜刮财产(征税权)。

英国宪法的第四个渊源制定法,如作者说的,其独特之处在于,英国成文宪法部分的那些宪法性文件,并不高于其他法律,最严肃的问题和最琐碎的问题一样,规范其行为方式的法律拥有同样的位阶。这一特征是成文宪法国家完全不能理解的,宪法之“宪”者,在成文法国家,便是母法之意,其他一切法均出自它,而在英国并没有这种问题。这是因为,英国宪制的核心,是生活高于文字,经验高于逻辑。形诸文字的法律不如生活本身的律法更有力量,而生活本身的律法已有上千年追寻自由、平等与公正和理性的历史,那么是否形诸文字进行法典化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而这正是英国宪制的高明之处。

作者总结了英国宪制的三个特征:1.古老的自由传统消融了革命精神,使得极化变革不易发生;2.非法典化使得宪制变革免于被大众语言俘虏,而接续于古老的传统,充分展现了连续性;3.全体人民成为宪制的守护者,英国宪制具有巨大的道德和教育力量。相对而言,法国宪制史完全不具备这样的特征。

再有,作者对组成美国的各州州宪法十分重视,认为“州宪法才是美国宪制大厦的基础,甚至是大厦本身,联邦宪法只不过是大厦顶部的尖塔。”虽然早在1885年,作者就已经正确地预言过美国会经历一个联邦权力集权化的进程(这一预言已被20世纪中期迄今的美国宪制史所验证),但美国各州的州宪法依然在美国宪制中居于核心地位。

作者在考察美国宪制时,一直锚定美国联邦宪法是联邦权力与州权相互博弈之果,因此提醒他的法国同胞们不能将美国联邦宪法的最初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以法国式的思维来理解,与法国当年的人权宣言完全是两回事,权利法案最初的动因来自于各州对联邦权力侵犯州权的疑惧,而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从天赋人权的逻辑所推导出来的。

作者深受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出版于1867年的名著《英国宪法》影响,继承了后者对美国总统制的批评,但他与白芝浩在最后结论上并不相同。布特米认为,美国总统制不如英国的议会制在协调立法与行政方面更为流畅,即所谓美国联邦宪法的结构性瑕疵问题。他比白芝浩走得更远,批评美国制宪会议“固执地迷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导致了立法与行政永远各自走在自己的平行线上,无法相交,唯有近身肉搏,直到决出输赢,或者等待各自任期结束为止。白芝浩认为,美国联邦宪法之所以还能够运行,纯粹是因为美国人酷愛法律,即便如此,总统制也使得酷愛法律的美国人捉襟见肘。白芝浩和布特米对美国总统制的这一批评,在20世纪下半叶迄今联邦政府20多次因预算案而停摆事件中获得了悲惨的证据(刚刚不久前特朗普政府又停摆了一次)。

除了对三权分立和总统制的批评之外,作者还评述了美国总统的选举方式以及参众两院的组织。作者认为美国众议院缺乏英国下议院那种辩论风气,因为诸多委员会忙于通过法案从而使得立法权变得严重寡头化——“它与国情民意失去了联系”。有趣的是,布特米在开足火力猛批了美国联邦宪法的结构性瑕疵(即联邦立法权和行政权都被弱化了)后,突然画风翻转,他说,“美国人几乎没有在任何场合真正因为这个缺陷而遭过殃,因为所有内政方针的日常性事务均由州政府负责执行,而这些州政府也能负起这一责任。”回到了作者所谓州宪法才是美国基础的立论。

作者接着指出,“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对联邦制而言是最小的邪恶,但对中央集权制而言,则是最大的敌人。”确实,从麦迪逊费城制宪会议记录中可知,制宪国父们所辩论的核心便是如何防范联邦权力对州权和民权的侵害。但是,显然制宪会议在制定这部宪法时所造成的白芝浩和布特米所批评的宪法结构性瑕疵,并非特意为之——他们不可能要故意打造一个运行不畅的官僚机构。布特米也承认,那只是制宪代表们“固执地迷信”孟德斯鸠所致,这个制宪失误带来的意外保护了各州的州权,真是奇妙的历史。这是布特米比白芝浩思考得更深的地方,虽然这一思索多少显得有点怪诞。

THE END
1.法则探秘我心中的法律之旅在我心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系列条文和规定,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每当我听到律师们在法庭上激烈辩论时,我就感到一种强烈的向往。我想学法律,不仅是为了掌握知识,更是为了成为一个能够为弱势群体发声的人。 二、解读复杂的法律语言 学习法律意味着要不断地解读和理解那些看似复杂而又抽象的词汇和概念。从《民法典https://www.1lhyh3ij.cn/ke-yan-jin-zhan/412635.html
2.《审判》中的法律之门全面理解法律之门的隐喻,就在小说《审判》里的法律本身。当法律借理性之名反复定义和自我扩张,渗透到社会各方面时,字面上的法律将退却到非显要位置,理所当然进入隐喻之界、跻身形而上,呈现多义性、多维度、无边界样态,这是试解法律之门的语境钥匙。http://yz.jsjc.gov.cn/tslm/wenhua/202411/t20241122_1677947.shtml
3.张千帆: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新京报作为宪法学者,张千帆在国内遇到的最大挑战,即是中国没有宪法案例可研究。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张千帆在持续介绍国外的宪法与宪政现状之外,他能做的就是关注、评论国内重大社会事件,那些推动制度改革的社会事件,让他对民间的宪政精神充满乐观期待。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55144423114827.html
4.心之所向,行则必至——律匠律师事务所周年记律匠学院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 律匠最为显著的标签系由离职法检人员创办,且所内前资深司法人员占比较高,这意味着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是律匠优胜的基本盘。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分享和传承就显得尤为紧要。我们以律匠学院为平台,坚持将专业、实操作为分享和培训的方向,将客户委托http://www.eximiouslaw.com/show-11-284-1.html
5.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运用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的命题论述正确的是:A.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https://m.shuashuati.com/ti/d31e3623b0a542809e8bbbdbe5b4dbd8.html
6.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 来自 《广东律师》精选集(2013) 本文集收录了2013年广东律师具有代表性的业务文章70篇,分为9个模块:“行 共69篇 相关论文 法律、哲学与论证 [比https://www.ilawpress.com/share/article?id=384310534024987137
7.生命的意义在于享受15篇(全文)基于此, 霍姆斯“反逻辑”, 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 他的观点是对形式主义思想的抨击, 反对的是形式主义者的只追求逻辑忽视经验的法律观, 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相反, 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j0qz10p.html
8.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逻辑与经验对于法律生命同等的重要,强调一方面的重要性,不等于否定另一方面的不重要。逻辑与经验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 随着法官阅历增长,审判经验丰富,法官对时代和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对人性有更透彻的洞悉,对犯罪现象有更深刻的理解,这会帮助其更娴熟地运用逻辑方法推导出更https://www.meipian.cn/aap91ia
9.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多世纪之前,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灵光一现,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一书中写下了这句名言。[1]恐怕连霍姆斯本人也想象不到,一个多世纪之后,这句话会漂洋过海,对大洋彼岸的中国法学界产生了何等广泛的影响。它在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10.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名言大全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霍尔姆斯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霍尔姆斯分类: 生命的名言大全 、 法律的名言大全 、 经验的名言大全 、 在于的名言大全 、 不在的名言大全 0 0 2 相关 1.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0 0 2.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http://zaoju.xuexiaodaquan.com/mingyan/ju7725f5bab6c954bf1f1cc016aa3320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