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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先说说“去普普法”和“去调解一下”
在经历了“你去跟他们好好说一说”的系统性被拒绝之后,这些催债的人又开始研究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心理战话术了。
普法宣传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多数地方确实是由司法所指导协调,是司法所日常工作之一,但是我为什么加了引号,就是因为这些讨债公司利用我们的工作职责偷换了概念。
普法,顾名思义是普及法律知识,既然是普及,强调的是面上的工作,他让去给人家“普普法”,明显就是借用了普法的概念,强迫你去用“普法”的形式催当事人还钱,还钱才是核心。
调解,同样也是偷换了概念,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申请调解,他们让你去“调解一下”,明显还是借用调解的概念,强迫你去催债,还钱仍旧是核心。
冒充律师,漏洞百出
要不是互联网,核实他们的信息还真没这么方便。注意我用红箭头指出的位置,写的是“值得您信赖的催收团队”,下面的公司简介也说了,“承接信用卡逾期欠款、对公类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授信业务。”也就是说,这是一家专门从事信用卡逾期欠款等贷款外包催收的公司,说点人话,他们就是“讨债公司”。那么既然是家讨债公司,我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讨债公司合法吗?
第二,欠款外包讨债合法吗?
第一个问题,讨债公司合法吗
不合法。
从1993年起,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也就是说,当前没有一家任何形式的“合法”讨债公司,为什么强调“合法”呢?因为还有变相讨债公司,编个名字打擦边球规避工商登记审查,比如叫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个问题,欠款外包讨债合法吗
上面这两个图片,是当年2012年的《中国青年报》关于银行催债外包的一篇报道,可以看出,银行催债外包已经是普遍现象,他们通过合法的形式,将债务外包给这些“催债公司”,至于这些所谓的催债公司催债手段是否合法,他们早撇的一干二净,因为你一定要相信这些大银行的顾问律师的专业水平,他们不会让银行承担任何可以预见的法律责任,最多在打擦边球的时候可以尽量少的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些擦边球的法律规定,一般人都不知道,所以银行的法律责任仍然可以忽略不计。
有了这些知识,你就可以明白为什么这些催债公司这么肆无忌惮了。
那么我们来欣赏一下这份精美的《律师函》吧。
研读完这份律师函,我笑了。
第一个字眼:代位追偿
什么是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一个保险词语。代位追偿的意思举个例子,如果你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因为对方只购买了交强险,个人经济能力也不佳,无法进行赔付。这时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把修车的钱赔给你,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向对方追讨赔偿款。
在这份函件中,提到借款人向光大银行借款,由平安产险做的担保,在借款人还不上光大银行钱的时候,平安产险启动理赔,先行给光大银行赔付借款,而后向借款人“代位追偿”。这个催债的权利来的表面看起来顺理成章,无可辩驳。但是转念一想,平安产险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利,管你“讨债公司”什么事?看第一句:“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产险)委托……”,谢谢说的这么明白,你没有“代位追偿”权利,那是平安产险的权利,你是平安产险委托的第三方,而根据上述国家一系列关于关停、取缔讨债公司的通知要求,这个委托第三方催债的程序和方式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so,这份律师函的第一句话,就轻松的把自己卖了。
第二个字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这一条说的是【贷款诈骗罪】,这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从上面1~4种情形来看,明显不符合,那么第5种“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有没有明确的说法呢?
第五种行为方式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为防遗漏立法者进行的兜底性描述。
对于认定“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司法人员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具体认定时应当谨慎从事。总的原则是,其他诈骗贷款的方法应当在性质和程度上与前四种诈骗方式类似、相当,并足以表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据可查的信息,以下几种行为方式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范围:
1、获得信用贷款之后,恶意地处分(例如大肆挥霍)贷款,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2、获得担保贷款后,未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分业已质押、抵押、担保的财产、有价证券等,导致到期贷款不能偿还的;
3、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投资经营严重亏损等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携带部分贷款潜逃的;
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贷款用途有特别约定,却将贷款用于其他高风险投资领域,导致贷款不能偿还的;
5、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贷款用途没有特别约定,但没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却将贷款使用于走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
对于借款人,我无从核实具体情况,但是可以看出明显其借款情形不符合上述五种“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形式要件。
另外,我还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面的一段话:
(2)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以这里的“贷款诈骗罪”能否成立,您应该大致有个数了,也只能大致了,因为主要的裁量权在法官那里。
第三个字眼:《民法通则》
实际上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文中提到的三条是这样子的: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这都是关于诚实信用的一般性规定,说白了,就说了一条:“法律规定了你有义务还钱”。
第四个字眼:贷款欺诈
真不好意思,在我的知识范围内,没找到这个词语的出处……关键是在下面“郑重函告”那里,又变成了“贷款诈骗”,拜托,大“律师”起草个“法律函件”有这么业余的吗?
下面继续欣赏“郑重函告”的内容吧:
这一条说的核心是:我给你个期限,你要不是不还钱的话,就等着我弄死你吧。怕了吧?律师发的函,公安机关立案,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样样都能弄死你。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服务费、利息费、滞纳金等所有费用将由您全部承担。”
如果上一条你不害怕,这条呢?请注意上面的两个“依法”,说真的,这个社会什么都号称“依法”了,司空见惯,不过,一个本身就不合法的讨债公司主体、一桩本身就不合法的讨债业务,如何“依法”?还有“提出”诉讼,我一个半路出家的半吊子法律人都知道“提起”诉讼,你一个职业律师还会写“提出”诉讼?
3、“将您的逾期状况如实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这将导致您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并严重影响您日后向所有银行贷款的请求。”这个话看似没毛病,就是有一点,一个催债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逾期状况?
4、“在合法范围内寄送《诉讼申请告知函》至您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领导,以配合公安、法院等司法单位协助调查。”
这一条,说白了就是公开你的欠款信息,在单位里丢你的丑呗。这个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5、“本公司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处理追缴你逾期欠款一切事物,请你在收到本函后立即来电办理还款事宜,并通知我们,则属主动退款!”
一份规范的律师函件,上面已经写了(下称平安产险),到这里还是写了全称,那你上面的括号是做什么用的?“主动退款”,不好意思,我真的懵了,是谁给谁“退款”?一份律师起草的函件里,会有这样的错误?
下面,“联系人:X先生”,一份法律函件,联系人居然是半匿名的某先生,对不起,我不想再用感叹号了,我用烦了。
最后,看那个方印:“XXX律师印”,这是怕你不知道这是个律师,还要在印章里面写上“律师印”,正规的律师印章是什么样子,大家自己找吧。
律师,是这个社会正义的化身
律师,虽然不是体制内的政府官员,但是,他们凭借精深的法律业务、高超的办案水平、德才兼备的人格魅力,辅佐着这个社会向着尽量正确的方向前进,维持着这个社会道德的底线。
每个行业都会有几个呆瓜,都会有几个败类,律师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几个人不能代表整个律师行业,不能遮掩整个行业的光芒。
在各行各业中,我最喜欢的是律师和法官,不是因为他们会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而是因为他们都是为了正义而博,都是在不停思考、不停钻研的人,这样的人是最有工作激情、最为积极上进的人。经常见到那些五六十岁的老法官、老律师还是在谈笑风生、研究案子,那种精神状态比起蹲机关一张报纸一杯茶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他们都是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什么叫心态和年龄无关。他们也在用一件件饱含激情的案件,赢得这个社会的尊重。
所以,很多人喜欢冒充律师,有的人想要诋毁律师,这封《律师函》的炮制者便是其一。
为了催债,他们丧心病狂的无所不用其极
暴力催债,已经司空见惯了,这些年见诸报端的少了,并不是因为暴力催债的案件发生的少了,而是转为了更加隐蔽、更加柔和、更加看似合法的方式,加上当事人的恐惧心理和怕丢丑心理,才导致往往我们能知道的都是少数。伴随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破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买强卖、侮辱诋毁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司空见惯。
第一是绑架公权力,避免了“暴力讨债”的责任。实际上,这样不断骚扰公权力部门,通过责任、权力绑架,影响公权力部门正常开展工作、逼迫就范的形式也是一种“软暴力”,而且这样的“软暴力”一旦被成功实施,将会对公权力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冲击,让老百姓认为公权力部门成为这些催债公司的帮凶。
写在最后
再就是劝一下那些贷款、信用卡套现不还的人们,欠下的账总是要还的,因为这不是你一个人的世界,你要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些所谓“凭实力借的钱,凭什么要还”的论调,开玩笑可以,如果当了真,你会后悔一辈子。其实我也愿意相信,贷款也好、信用卡套现也好,都不是为了“恶意”诈骗,只是最后因为各种意想不到的原因才导致了还不上,或者因为利息高筑最后干脆不想还了。
国家征信体系正在逐步建设,以后会是一个靠信用吃饭的世界。如果你的信用出现了问题,以后将会寸步难行,这真的不是在吓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