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实行抵扣纳税,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销项税额是作为商品或服务等的提供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作为买方购买货物或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用当期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也就是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劳务销售额的比例,比如说我们购买一个商品价格是116元,其中包含了销售额100元,税款16元,增值税税率就是16÷100=16%。
我们国家目前的税率有三档:16%、10%和6%。一般来说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是16%,一些农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是10%,同时涉及房地产、建筑行业和不动产租赁的税率也是10%,大部分的服务行业税率都是6%。出口货物和服务一般实行的是零税率。
征收率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的一个比率。目前大部分货物和服务的征收率都是3%,仅有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等少部分行业实行5%的征收率。
律师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服务”项下的“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如果律师事务所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
首先要看具体的税负:假如说一家律师事务所今年的收入额是100万元,那么如果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的应纳税额就是100×3%=3万元;如果他是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就是100×6%=6万元,应纳税额取决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3万元,那么整体税负就小于3万元,此时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更低一些。所以,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能够抵扣的支出比较大的话,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一些。
其次要看客户的整体情况。假如说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大部分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那么他们会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开具专用发票,来抵扣他们自身的销项税额,此时作为一般纳税人会更有优势。作为“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综合考虑到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纳税人身份的认知以及律师事务所长期发展的需求等因素,通常情况下会考虑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开具哪种发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纳税身份而定。
如果当事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自然人,只能为其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如果当事人是企业的话,必须要求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议在法律顾问等合同中对发票开具的种类进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一般来说,税务局会从对自身有利也就是多收税款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认定。我们假设一个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收费10万元,但未写明是否含税。
假如10万元不含税,那么应纳税额=10万×6%=0.6万元假如10万元含税,那么应纳税额=10万÷(1+6%)×6%=0.57万元
显然,判定为不含税价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比较高,但一般来说我们与当事人谈的价格都是一口价,也就是已含税价,不会在合同价款外再要求当事人另外支付税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价格是否含税就非常必要。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实行「以票控税的政策」,使得一部分人形成了「开票就交税,没开票不交税」的定性思维。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现在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也发生过先开发票造成的纠纷。例如经常被提起的“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其中244万元工程款,创天公司称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但南通二建称该发票是创天公司准备付款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因此未支持创天公司的已付款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观点为: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因此,支持了创天公司的已付款主张。
很多律师事务所抱怨可以抵扣的进项太少了,其实不然,列举一些比较常见各所通用的:
如果是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当然没有问题,而且建议律师们养成消费后索取发票的好习惯。但据作者了解,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为了降低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无论何种发票一律拿来充账,完全不顾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殊不知这样做的风险之大,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惩罚。
首先,律师事务所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以票冲抵,有可能构成税法上的「偷税」,需要补缴其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会被进行罚款。超期不缴或偷税两次以上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逃税罪」,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发票有可能是个人找人开来或花钱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不但需要补税,还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