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与其他的词语相比,法律术语更能体现一个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术语翻译的精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准确、严谨成为法律术语翻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languagetransfer)的过程,也是法律转换(legaltransfer)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不仅要做到语言上的对等,而且应该满足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准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确性就成为法律术语的“灵魂”。总的来说,法律术语翻译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的翻译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义和公正,而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术语,必须准确、合理,具有可理解性。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本质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如accused(person)在很多英汉法律词典中都被译成“被告人”,正确的翻译应为刑事被告(人)。因为民法中的被告是defendant,与刑法不同。译为被告人难免会产生歧义。

(二)严密性原则

在法律语言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证了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和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比如,“无效”翻译为:nullandvoid.义务和责任:obligationandliability.合理:fairandreasonable.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甚至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概念

关于法律推理的概念有很多观点,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官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得出判决结论的演绎推理,寻找法律规范的职责应由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解释等方法来承担,因此确定大前提不属于法律推理的范畴。①第二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演绎推理,还包括确定法律规范大前提所运用的一切方法,如类比、归纳等,均为法律推理的内容。②第三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演绎推理的过程,还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③法律推理是法律使用方法,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基本案件事实已经明确,而且案件事实认定主要涉及证据能力、证据标准等诉讼法问题,因此案件事实认定不应涵盖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之中。从现阶段来看,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法律的推理,表现为从法律规范到裁判结论的演绎推理;又包括法律根据的推理,表现为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多种推理形式。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了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探析司法调解。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中,专列一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将法院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1].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其基本内涵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同时社会控制理论、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科技大学按照教育现代化要求,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所有的过程都从学习者的需求开始,实行专业、课程结构、学习方式设计等来促进学生的职业发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法律的局限性。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下面是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近年来发生多起校园血案,举国震惊。公众在悲伤、愤懑之余,恐怕都在追问:为什么此类案件会如此密集地发生,社会到底该怎样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谈构建我国校园警察制度。

一般而言,基于人员流动的相对单一,社会关系的相对简单,以及行为内容的相对纯粹,学校的治安管理状况相对比较而言基本上处于较高水准。但也存在着诸多隐忧,除了法律规定的缺位外,安全意思的淡漠,应急机制的缺乏也成了学校安全的一大弊症。这也是学校安全成为社会治安管理软肋的重要原因。校园血案的密集发生,当然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多元化的进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中国已进入一个全面社会分化期,社会系统的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变迁,在此变革过程中,权力和利益都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形成诸多的不稳定,也就存在形成不同危机的可能。我国正进入一个社会危机的高发期。

以普遍的伦理、风俗文化的形式将个人发展、即时满足、追逐变化、喜好创新等特定的价值观念合理化为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选择。消费主义不仅为资本家带来了巨额利润,从一定程度上也拉动了经济增长,并以其生动鲜活的特征吸引着不发达国家的人们,形成了一场文化软实力上的“颜色革命”。

消费主义与生俱来具有强烈的诱导性,因为人们永远不可能抗拒让生活更加舒适美好的愿景。消费主义迅速扩散,从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扩散,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甚至不发达国家扩散。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思想道德修养。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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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本知识概述随着全球化趋势加强,对国际私法人文学说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它涉及到跨境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以及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这要求我们拥有较好的语言能力,不同语言之间能够流畅交流,同时也要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一般性规定以便相互协商解决冲突。 https://www.msv8oom8y.cn/tu-pian-zi-xun/38951.html
2.目前法律漏洞,目前法律漏洞有哪些,当前我国法律漏洞盘点,不容忽视针对法律滞后性,应加快法律制定步伐,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一是加强对新兴领域和新型社会关系的立法研究,确保法律及时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二是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2、完善法律内容 针对法律内容不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法律条款之间的协调,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二是细化法律条款,提高法律的可操作https://36u.cy580.net/post/3158.html
3.百法纷争法律千条的反差世界法律与生活的交织 从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到高端金融交易,常用法律1000条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大部分领域。这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方面,每一项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重要性。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你被无故撞击,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你有权利要求赔偿,这是司机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责任。 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00700.html
4.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深度解析在线咨询摘要:生活中,许多人常常陷入法律误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常见的法律误区包括误认为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应、忽视合同条款的详细审查、错误地认为私人间的纠纷可以随意处理而不需法律介入等。这些误区可能导致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正确理解法律的重要性,避免常见误区,是每个人应当关注和学习的内容https://www.kanfawang.com/post/1908.html
5.20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梳理:法的局限考研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1、保守倾向。 2、不能适时应变。 3、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适用时标准难以统一。 5、存在潜在的强制危险。 6、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 7、法律依赖其外部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20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梳理:法的局限”的内容,https://kaoyan.koolearn.com/20230906/1641503.html
6.法律的局限性,法的僵硬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1-2475-6010 https://m.lawtime.cn/ask/question_9772298.html
7.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是永恒不变的,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和民主程度,法律将会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更好地维护人们自由和权益,我们要依靠和利用社会一切有效资源和手段,尽早完成法的局限性的研究和探索,使法律更好的造福于人类社会。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8.法律具有哪些局限性法律具有哪些局限性 立即咨询 周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其它综合问题 杨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其它综合问题 赵律师2分钟前解答了其它综合问题 何律师3分钟前解答了其它综合问题 周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其它综合问题 杨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其它综合问题 大家都在问 什么样的法律协议书具有法律效果? 婚姻家庭 62人问过 郜永红律https://m.findlaw.cn/ask/question_27389811.html
9.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光明日报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法律局限性问题是自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且至今尚难有定论的社会课题。秦国荣在《法学》二○○五年第三期撰文,认为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存在固有的内在局限。所以,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就应当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协调配合,注意实现https://www.gmw.cn/01gmrb/2005-04/05/content_209966.htm
10.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 法的局限性分析 1、 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128/19/50972023_725835213.shtml
11.法律的模糊/局限性与制度修辞法律作为人类交往行为的规范体系,在秉有理性、逻辑性和科学性的同时,也具有模糊性和局限性。法律的模糊/局限性因多种原因导致。法律的模糊/局限性,取决于其诗性、修辞性和可接受性,但同时又帮助法律克服模糊/局限性,并在修辞预设的前提下,实现法律的理性、逻辑性和科学性。因为在本质上,人类生活在一个时空无限敞https://wap.cnki.net/qikan-DOUB201702001.html
12.背诵法考觉晓法硕5轮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硕联考深度剖析:法理篇中法的本体——揭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备考法硕联考的小伙伴们,今天我们来聊聊法理篇中一个既深刻又现实的议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在探讨法律的力量与影响时,我们不得不正视其无法触及的角落和无法完全实现的理想。? https://blog.csdn.net/xjn19820322/article/details/140814147
13.学习法律应掌握的十个基础问题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而社会关系是以经济关系为中心的,经济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因此,法律也是由生产力决定,法律受到经济物质的制约,也会受到道德、宗教、习惯等非经济因数的影响。 2、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是什么? 法律的局限性不是指法律的缺点或缺陷,而是指法律存在边界,这种边界是https://www.jianshu.com/p/3d7416fb8a50
14.试论金融危机中法律回应的局限性论文摘要:金融危机下金融法律的变动有迹可寻,此消彼长次贷危机折射出金融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预测未来的金融风暴,其根源在于金融法对有效市场理论的认识不足,忽视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破解局限性的关键在于鼓励完全披露信息的制度安排和个人责任制度的建设。 https://www.chinaacc.com/new/287_293_/2010_3_3_wa20942248413301027014.shtml
15.罗翔与车浩:理想和现实该如何平衡?二、法律的局限性问题 车浩教授说,刑罚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罗翔老师说,即使如此,刑罚依然要有所作为。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我都深以为然。一方面,我对法律的局限性也有一定认知,另一方面我又觉得,难道因为困难,有些事就可以不做了吗? https://m.douban.com/note/82974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