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4条虽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实践中,公安侦查机关往往不接受被害人委托律师的代理手续。那么,是不是被害人就只能独自面对侦查阶段中的报案、了解案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及复议、提供证据及线索等一系列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的问题呢?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通常都知道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一旦收到侦查机关的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眼巴巴望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XXXX申请复议”之时,除了不知所措甚至开始信访之路,更好的选择是在报案和控告之初就请律师介入指导。
通常复议结果会是维持,如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由检察院评判不立案理由能否成立。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及亲属由于代入感强烈,往往忧虑侦查机关办案不力,担心案件沉冤大海,或者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侵犯被害人的权利——一旦被害人发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灭失而侦查机关不履行侦查职责,或侦查机关违法地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拘留,违法办理取保候审,甚至违法地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禁止令内容时,被害人都可以请律师代理或在律师指导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15条,收集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要求处理。
此时,律师的工作不仅能协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尽快破案,如果发现侦查机关不正当履行职责,也能督促侦查机关迅速纠正。
侦查机关有向被害人告知鉴定意见的义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无疑对于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定性以及量刑都至关重要,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通常对于被害人来说犹如天书,律师则能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确有异议时,即可行使《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权利帮助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往往是涉及侵财或人身损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方最为积极寻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谅解的时机,此时律师介入代理被害人参与谈判,可以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和补偿。
作者简介
张凌: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学士,从事多类型民事诉讼代理,具备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参与政府旧改征收项目全程法律风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