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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作为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是指在具体条件下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从性质上看,法律规则最能体现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从数量上看,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诸元素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远远超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是法律内容中最主体的部分。
特征——
1.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
2.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
任何法律规则,总是一种为人们创造法律权利或设定法律义务的行为准则,它可以对符合该规则约束条件的不特定主体或对象反复适用。在具体适用某一法律主体或对象的时候,法律规则必然是或有或无的,即要么对该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要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可能是模棱两可的。
3.法律规则具有体系性
这涉及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全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当是自治而成体系的。换句话,全部法律规则之间不能是冲突的、矛盾的和重复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不同法律规则之间,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等级关系,内容应当具有互补性而非相互排斥。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对法律之目的、精神、价值等所作的纲领性规定,是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
二者的区别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是为了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的范围。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为广泛。
3.在适用方法上:
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被选择的规则有效,没有被选择的其他规则一律无效,它们不再适用于待诀案件。
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分量最重或者最具强度的原则应用于待诀案件当中,分量较轻的原则次于分量最重原则的顺序,适用于待诀案件,或者说,它们也能够影响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