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

总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研究民法调整对象,(法理学中,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其也是法律之间的区分,依靠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区分)。

因此,首先得明白,各法律或对应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方法是什么。明确界限。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实就是调整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是,意识自治、私法自治。

延伸刑法,刑法调整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就是问问,是不是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是构成犯罪,如何处罚。刑法调整方法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延伸民商法,民商法调整方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民法的本质就是调整社会关系,那就必须要用法律来调整吗?不必须。人与人产生纠纷,不一定非得用法律来调整。现实中,社会关系都是受到道德调整、固定道德(村规民约)调整、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公司规定等)调整,宗教教义(礼拜、头香、宗法等)调整,很少很少的一部分因前面调整不了就到法院进行法律调整。但是,这很少部分到了法院进行进行法律调整,但也会全是民法调整。刑法、行政法是典型“公法”,民法、商法和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税务局,貌似是个行政机关,但其不一定是行政法律关系。比如交警队进行贴条罚款这种也貌似。所以这种要看具体行为。税务局罚款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其从事的是法律管理活动。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是隶属性的,是平等的。

但是税务机关也从事民商业活动。例如,很多机关都是有食堂的,其食管买菜的不可能说是是谁机关的,就直接拿直接拿走菜市场的菜,这时又体现出其也有平等的一面。所以,这些都是行政机关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时候,他充当的是机关法人身份的出现形式,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受民法调整。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建筑公司甲把法院告到法院,因为基层法院修办公大楼,为盖完办公大楼,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好后,工程款2亿。但是法院乙却不结账给甲建筑公司。于是,就把基层法院告到中级法院。

这就是个民事案件,法院在此活动中就是执行的是特别法人,也就是机关法人。

判断关系的本质最终是,不能以主体论关系,而要以行为论关系。

自己活动不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自己活动,自己负责。

最重要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恋爱关系不予调整,同居关系是重点。单纯到法院进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的本质是恋爱关系。就受用受理了,也会裁定驳回。

光同居不仅仅只是涉及恋爱关系,肯定还有其他,比如共同租用房子、生活用品和万一非婚生子,也就是财产分配、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等此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应当”“可以”是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当”就是必须的问题,“可以”就是可也行不可也行。

法律不仅仅只是行为法,还是个裁判法。不仅约束老百姓,法官一样受到监督。

“同居关系”是一个考点。

“自担风险”是第二个考点。

例子,丁甲乙丙相约去爬山(骑马,越野),此时是自担风险活动,一类是组织者(丁走最前面),一类是参与者(甲乙丙跟着后面)。但是前面甲却路上失足摔倒并死亡,后面是乙再后面是丙,然后甲老婆要求最近的乙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共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然后分析,侵权行为没有,因为不是紧密合作关系,没有承担必救助责任。同时没有任何碰之类的侵权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没有因果关系,四更没有过错,没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乙就不构成,乙后面的丙更也没有侵权之债。要求前面的组织者丁,但是丁却在最前面,看不见。

侵权的本质就是赔钱问题。

丁这个组织者就是个安保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所以就要年丁对甲失足是否有过错,然后侵权之债要构四要件分析(无侵权行为的碰或踢,其有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没过错)。也就是丁也无侵权之责。

所以丁丙乙均无过错,无赔偿责任,但是甲死了,涉及一条“公平补偿规则(其指,行为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叫公平责任。”,依据各自经济条件进行补偿。

总结:就是先追究侵权之债(追究过错方),如有错有错方赔侵权之债(就是赔钱),如果均无过错,则双方依据公平补偿规则(公平责任)双方补偿。

赔偿是侵权之债所必须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道义性责任(最多道德义务责任)。

人身关系最重要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同居关系,另一种是自担风险关系。

最重要的是财产关系,但是常年累月的考试和认识都知道其重要了,好好学就行。别人无形成债务的意图,另一方主动想形成债权的责任就不成立。简说,甲向乙借个火用于抽烟,但甲本意肯定不是形成债务的借火,所以不构成。这是就是“好意施惠”,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根本没有形成债的合意,但可能存在法定之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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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律师普法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一般有以下的3点:1、主体。也就是进行民事活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须具有主体,法人、自然人都属于主体;2、客体。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必须有相应的客体;3、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https://m.110ask.com/tuwen/6853343195889756894.html
8.《民法》学习笔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1.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四个要点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四个要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非民事法律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要点相对应 https://www.jianshu.com/p/6928a72ee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