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作用的概念(2012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对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依据作用范围,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依据作用结果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依据作用的途径,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依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对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这个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
1.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手段)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2.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目的)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又可以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3.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第64题)
法的作用还可以划分为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三、法的规范作用
(2008年综合课单选第5题、2011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2题、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5题、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8题、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9题,2017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4题、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
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法律引导人们在法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前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不允许选择;后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的,允许自行选择。
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机关)评价(又称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又称舆论性评价)。
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诫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法的强制功能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四、法的社会作用(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9题、2011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6题)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体现。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这种条款既反映了被统治阶级斗争的成果,也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暂时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手段。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3.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2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6题、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6题、2012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2题、2019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2019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2题、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分析第67题)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的。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只有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4年法学综合课简答第31题)
试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论述第70题)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任何把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与特征
二、法的主要价值(2012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2题、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50题,2013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2题、2018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9题,2018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