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都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都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四、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辅助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进行的追认,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此类。

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在比较法上,存在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例。

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尚存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其中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民事法律行为组成部分,即民事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即不存在或不发生效力。

无因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对于无因行为,即使没有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或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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