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销B解散C.违约或侵权D.依法宣告破产四、问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金石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法学(1)》形考作业2答案1、公平、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一方面要求主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之间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也就是说,判断公平是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自愿原则,也是同样,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从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独立意志、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带着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厒为“意思自”因为民事主休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带着笑,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的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就要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带着笑。
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
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设立权利义务,才是公平的。
只有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完全按其真实意愿设立的,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时,才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民事案件时,不能以公平原则否定或者对抗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发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就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发行义务。
我以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用途范围极为广泛,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期待正当竞争;其二,民事主体就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就守信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并顾各主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和责任。
按理讲,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原同为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要求当事人诚实经营,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法院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的基准。
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来徇人间的利益关系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依此原则来解释和补充法律。
但法院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带着笑和自愿原则。
《民法学(1)》形考作业3答案案例分析: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水导致地基塌陷”一文。
报道称:李某现住在一间平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因为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倾斜现象。
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取壹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无关。
现在墙壁倾斜情况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善房屋又觉得太吃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如何处理?答:李某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再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邻居侵犯里李某的相邻权,给李某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相邻权,要求邻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民法学(1)》形考作业4答案一、名词解释:1、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地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地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地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结合艘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题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张某不识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一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某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答:(1)依法取得;(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答: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无效,因为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损害刘某的利益。
《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
能要求李某全部赔偿,因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