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含法律援助中心)。
(二)律师
2024年4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含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
二、考核程序
本次年度考核工作全部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律师申报及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公职律师考核工作按照《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公职律师单位对本单位律师出具“优秀”考核意见的,需在“天津市律师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相应佐证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市律师协会考核备案阶段
严格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组织实施对全市律师会员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网上提交的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及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考核工作参照上述流程开展。
(三)备案盖章阶段
市属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市律师协会通知安排。履行会员义务后,于4月17日至19日由所在单位携带本单位全体律师工作证,到市律师协会207办公室备案盖章。
三、考核情况
(一)考核等次为“称职”的情形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情形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情形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四、会费缴纳
1.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附件1)、《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缴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附件2)进行缴纳。
4月8日(周一):东丽区、静海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蓟州区
4月9日(周二):河北区、红桥区、开发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
4月10日(周三):和平区、河东区
4月11日(周四):滨海新区
4月12日(周五):河西区
4月15日(周一):南开区
4月16日(周二):市属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
4月17日(周三):补漏缴费
注:
五、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对本所全体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