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所成立于1995年,在杭州、北京、上海、广州、重庆设有办公室。阳光所一贯坚持"专业化定位、公司化管理、团队化运作"模式,走“专精特新”发展路线,助力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法律风险最小化。经过近30年的历练,打造了“跨团队协同作战能力、行业政策法律研究能力、执业风险控制能力”三大核心能力,广泛受到大型央国企、世界500强、行业头部企业的信赖。
阳光所长期专注于新能源、核能、电力电网、气候变化、油气、基础设施等六大行业,恪守“快速反应、勤勉尽责、真诚合作”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从投资并购、工程建设、合规运营、“走出去”及争议解决等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长期以来,阳光所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等行业协会保持密切联系,陈臻主任受邀担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法律分会副会长。钱伯斯曾评价,阳光所的团队在电力领域深厚的知识受到客户的称赞,“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他们非常紧贴最新资讯,对于能源市场的最新法律和法规做了准确的研究,特别是在电力方面。”
阳光所作为全国最早参与风光新能源领域法律服务的律所,截至目前,阳光所服务的全国风电、光伏、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超过1.1亿千瓦,在新能源领域具有丰富的非诉和诉讼法律实务经验,为业内众多知名国有和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涵盖项目开发、工程建设、投资并购和争议解决等各个领域。
阳光律师对中国新能源行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各地方法规十分精熟。陈臻主任曾参与起草《我国新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短板及对策建议》,被中国法学会主要领导批报,得到中央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长期与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深度合作,参与了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的起草工作,编撰出版了的《新能源行业发展法律环境报告》《新能源项目纠纷实战案例解析与办案心法》等深受客户好评。
阳光所于2006年开始参与电站脱硫特许经营(BOT)项目法律服务,2013年在全国发起碧水蓝天新城镇建设LTC协同创新,长期在大气污染治理、水处理、垃圾焚烧、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领域提供投资并购、项目建设、合规管理、争议解决和环境危机应对等法律服务,具有为多家央企环保集团和世界500强跨国企业服务环保合规业务的丰富经验,一直走在全国环境法律服务的前列。
阳光所长期在电力、新能源以及公路、铁路、桥梁、港口、隧道、市政水务、轨道交通、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担任投资方、项目业主、融资方、总承包商或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法律顾问,为项目前期立项、项目公司设立、工程招投标、融资、保险、合同谈判、工程索赔以及争议解决等事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尤其在水土气固废环保项目、海港码头、园区招商引资、PPP、特许经营、片区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开发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阳光所曾参与起草国家建设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勘察、设计合同范本》《建设管理合同范本》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