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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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有效的预见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规定来防范风险的发生,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律师违法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第一类:行政处罚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

第二类:行政处罚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非因以下情形,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4.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第三类:行政处罚为“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9.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所带来的风险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防范执业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1.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2.健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并开具有效发票

3.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4.建立健全统一律师事务所文书格式,便于规范管理

5.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基本的工作情况。根据业务档案,可以体现律师办案质量的高低,做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开发利用,对于指导律师办案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健康的方向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并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提高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执业操守来降低律师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7.建立委托人回访制度

建立健全的委托人回访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沟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从而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更能通过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来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得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赢得委托人的认可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声誉和案源。

回访时,还要注意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市场定位、竞争手段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为委托人出谋划策,确保委托人的回访工作取得实效。

8.积极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化分工,防范执业风险

9.积极改善律师的外部执业环境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展业务、担任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等形式,使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可通过参选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使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得以增强,借此平台,律师可主动地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产生,从而实际上提高律师的工作质量,推动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综上,为了能使律师事务所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稳健发展,提高自身在法律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增强竞争力,正确认识、判断、把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以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制度管理,是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长期任务,更是一个生死攸关的根本任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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