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指南

受理审查部门:拟设立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格式文本: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设立人;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所有设立人。)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名称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名称检索的申请人应当为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部分申请人在名称检索通过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前退出设立人,其他设立人继续申请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退出人须提交放弃使用该名称的书面承诺。)

4.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协议(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8.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以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出资证明的,购买人必须是设立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9.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11.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1)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同时办理执业机构变更申请;(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备案;(3)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

受理审查部门:合并后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2.新设合并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以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出资证明的,购买人必须是设立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8.合并协议;

9.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及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申请合并为吸收合并)或者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申请合并为新设合并);

10.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注:(1)申请合并的,须同时办理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吸收合并),或者办理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新设合并);一并办理所有被合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2)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

受理审查部门: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名称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区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4.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住所变更)

3.关于变更章程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4.变更后的章程;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章程无申请变更的条款和内容外的其他变更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协议变更

3.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4.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无其他变更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

(合伙人变更)

3.关于变更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拟入伙合伙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及出资证明;

7.拟退伙合伙人的名单、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及与律师事务所办妥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拟退伙人合伙人继续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还须出具该所接收其继续执业的证明;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无其他变更事项)。

八、律师事务所申请组织形式变更

3.改变组织形式的合法决议或者决定;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以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出资证明的,购买人必须是设立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7.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8.原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和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9.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

3.关于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决议或者证明;

4.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及已向社会作出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5.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6.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7.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THE END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fw/zwfwbszn/bsznlsfw/201904/t20190419_150867.html
2.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是怎样的(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展开全文 咨询在线律师 32204 位律师在线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所需注册资本是多少? 成立律师事务所流程是什么? 律师资格要求如何? 相关问答 年检最多https://m.66law.cn/v/wenda/134566.aspx
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6月1日后,线上(网上)考核流程的申请功能将关闭,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情形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程序分别向辖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同时将结果分别报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录http://www.zhlawyers.cn/index.php?m=home&c=View&a=index&aid=3563
4.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TapaiGroupCo.,Ltd(广东省蕉岭交易所 指 公司拟申请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君合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报会计师、大华天诚 指 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 指 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度 除非特别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80504/23482194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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