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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其中第27条关于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中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除上述全国性的法规及文件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也对代垫职工费用应被视为职工债权做出了指引。
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第三方垫付的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原则上”可以按照职工债权的性质予以清偿,即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优先于税款债权及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受偿。
笔者认为,代垫职工费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在依据上充分、在逻辑上清晰,且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二、影响第三方代垫工资能否作为职工债权的因素
1、垫付主体的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上文,劳动监察机构等主体仅为列举性规定,其他主体作为兜底,“第三方”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无论与企业有无利害关系(非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垫付,均应当属于享有优先权的“第三方”。
在北京亿隆悦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19)沪0104民初5159号】中,由于普天电子公司为债务人的子公司,法院经过对两公司独立性的判断,认为普天电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未和债务人合并破产后,方才认可了普天电子公司对母公司享有债权。
2、垫付范围的合理性
(1)不合理的绩效工资不属于职工债权
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将奖金列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批复中认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但可以确认的是,与企业经营状况不匹配、不合理的绩效工资,难以被认定为职工债权。
在北京亿隆悦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19)沪0104民初5159号】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劳动债权优先权确立系基于破产企业劳动者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而在该案中,普天银通公司早在2017年6月27日明确未获中国人民银行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自2016年下半年经营状况就不佳,在此情况下普天银通公司仍然发放全员2016年1月-2017年8月绩效工资确有不妥。法院酌情调整了劳动债权的数额,并将普天股份公司代发的2016年1月-2017年8月绩效工资调整为普通债权。
由此可知,劳动债权不应包括偏离企业运营情况的奖金等,故代垫此部分费用所产生的债权也不能作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2)企业经营困难期间,管理人员超出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为非正常收入,应当返还,因返还而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得到清偿。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如代垫人代为垫付的高管工资,由管理人主张向企业返还,对于超过平均工资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3)企业破产后发生的工资不是企业债权,更非职工债权
该观点在在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0)苏0106民初2429号】中得到印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的规定,结合原告绿洲公司提交的历年发放记录、银行凭证,法院认定代垫债权金额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垫付的流程
(1)合意的确认
目前在确认款项是否为代垫的职工费用时,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垫付的明确合意,法院通常结合协议约定、打款操作及产生的效果综合判断。
(2)垫付金额的实际支付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可以按照职工债权受偿的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款项,应当限于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债权款项。若垫付款被企业挪用,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致使未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上的,该部分款项有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而不可作为职工债权受偿。
在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科工贸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19)皖17民终412号】中,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可的第三人在破产程序前为债务人垫付职工工资所形成的债权,可以按职工债权性质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的判决也予以了维持。
三、给代垫主体的几点提示
1、确认企业是否已发生实质性的经营困难,可对其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核
2、要求企业提供代垫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代垫费用范围进行初步审核确认
(1)劳动人员是否真实存在,工资薪金、社保金额是否与之前的工资水平相符
(3)是否存在破产前的绩效奖金等与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费用
3、支付代垫款前与公司签订代垫协议
协议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代垫费用的金额与用途
(2)代垫费用如未用于支付给员工的违约责任(如立即到期、支付违约金、增加偿债保障措施等)
(3)附件:代垫金额的明细清单、能体现企业当时经营困难的证明文件
4、跟进金额支付的进展,要求企业在打款完成后提供转账流水或其他凭证,或直接将代垫款支付给员工
四、结语
但同时应当注意到,正因为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职工债权数额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分配数额,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债权的优先权行使不宜无限制扩大,代垫人代垫时应注意合理性的限制,管理人应当严格审查,否则会对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本所律师曾代理邮政集团作为债权人向某破产企业申报债权,代理过程中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协助客户收集整理证据,在事先未签订代垫协议的情况下,取得了管理人将代垫的职工工资认定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