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要件寻找辩点的实务探讨

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搜寻辩点属于基础而又核心的辩护工作。搜寻到正确的辩点,辩方即可针对控方的定罪立论、量刑基础提出辩方的辩护观点。所谓辩点其实质就是刑事案件中隐藏着的事实、法律、程序、证据问题,唯有通过细致的阅卷、证据梳理工作搜寻到正确的辩护观点,方可有效地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性辩护,均应依据构成要件展开,即对于某个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某个构成要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围绕构成要件分析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路径。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够较为快速地识别案件的核心争点,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犯罪构成要件不仅是定罪与否的依据,同时还是量刑辩护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寻找辩点。因此,在辩护中尽可能地找出合理、恰当的辩点,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尤为重要。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如果从辩护的目的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五种辩护形态。

从刑事辩护的实际效果分析,量刑辩护是独立于无罪辩护之外的一种实体辩护形态,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在量刑辩护中,律师通常提出本方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并逐一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从而最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意见,以说服法院作出对有罪被告人宽大处罚的裁决。可以说,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与论证本方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是量刑辩护的基本方式。

在辩护实务中,量刑辩护包括三种情况:1.降低法定刑幅度;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律师根据个案搜寻出恰当的辩点后形成相应的辩护方案,向法庭阐述这些有理有据的辩点,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庭对被告人适用最轻的裁决结果。下面笔者结合经办的案例,对这一辩护的操作方式作出简要的分析和梳理。

案例一:A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A按照被告人B的要求驾车载被告人B、C、D等5人到甲地一加油站附近对被害人L实施侵害,到达现场后,被告人B、C等人先下车殴打被害人L,被告人A在停好车后也参与了正在进行的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B、C等人将被害人L打倒在地,并用力踹被害人L头部,导致其脑血管破裂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A某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离开现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A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以A不仅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而且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实施犯罪,后又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逃离现场而认定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案发后,被告人A的家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被告人A在本案当中的作用可以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构成要件将A的行为进行详细划分,便于法庭的认定。量刑辩护通常建立在法院已经形成有罪裁决结论,或者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构成指控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之下。律师量刑辩护选择要论证的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分析被告人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的行为。

(1)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当对被害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此时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紧迫性的侵害,这时才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此前的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因此界定了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的行为应为预备行为。即A驾车载其他人到现场只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一个帮助行为;

(2)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是“杀人”,包括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侵害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而本案中,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应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较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作用较小,危害较轻;

(3)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分析各个阶段的危害大小来界定被告人A的作用。从犯罪中各阶段所起的作用看,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最为直接的侵害,实质性危害大于预备行为,而被告人A所实施的行为基本上都是预备阶段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点得知,被告人A虽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但该行为从整个案发过程中看作用明显较轻。

2.分析被告人A在案发后又驾车载其他被告人离开现场的行为。

从本案中看出,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后,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杀人行为已经既遂。此后被告人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就属典型的事后行为,不能再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帮助行为。

3.还可利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

上述案例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辩点,阐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以此论证被告人A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反驳从重处罚的主张。

案例二:Z某集资诈骗案

从表面看,Z某乙参与共同犯罪后实施了记账、出具房产担保合同、支付利息等帮助行为,起到了响应的作用;但从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深入分析,被告人Z某乙的作用明显较轻,并且对本案的大部分数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常见的罪量要素,在以数额较大作为罪量要素的情况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

结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Z某乙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出具房产抵押合同行为的性质及作用。一是起诉书指控Z某乙是后期加入的犯罪,为事中的共犯;二是在被告人Z某甲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被害人将款项交给被告人Z某甲,后被告人Z某甲安排Z某乙向借款人出具借据,或者应被害人的要求安排Z某乙向被害人出具房产抵押合同。

1.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在被害人将资金交给被告人Z某甲时,Z某甲的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只能产生于事前即预谋故意,不能产生在事后。因此,被告人Z某甲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吸收资金,在被害人将资金交给被告人Z某甲时,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另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标准看,只要财产脱离被害人控制,即将资金交给了被告人Z某甲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故Z某乙在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据的行为就是一种事后行为;同理,其出具房产抵押合同是在借款到期后无法归还的情况下,该行为对案发已没有促进作用。

2.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Z某乙向各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在既遂后对财产的处分,此时支付利息的行为对犯罪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根据犯罪构成对Z某乙的行为评价时可以判断出其犯罪作用明显较小。

3.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数额的认定。

辩护律师可以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展开分析,以降低犯罪数额的方式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1)对于预扣的利息不应当计入本罪的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数量犯,以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作为构成条件。这里的数量和前面所讲的数额有所不同,数额是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数量,一般以人民币计算;数量是指犯罪财物的数量,例如伪造货币。如果以钞票面额计算就是数额犯,如果以伪造货币的张数计算就是数量犯。即数量不仅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

THE END
1.法治日报2024年11月27日法学院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0条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41127/Articel11003GN.htm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第二节 收案和结案 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5998
3.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https://www.hfquan.cn/h-nd-9885.html
4.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控告吗法院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拥有广泛的权利和责任,包括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707935.html
5.律师发现委托人犯罪是否要举报律师发现委托人犯罪时,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如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8098461.html
6.十八届论坛回顾丨郑城:为辩护制度完善贡献理性坚定的律师之音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http://www.sqxb.com/2024/ltsl_1129/5303.html
7.刑事实务中认定自首的司法观点集成5.被告人符合自受条件但其亲属阻碍抓捕的,被告人仍然构成自首 6.作案后报案但是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自首 7.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掌握主要证据后供述的,不构成自首 8.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9.“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理解及审查 http://www.nnyyyy.com/xs/154.html
8.高检规则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人https://baike.sogou.com/v7655498.htm
9.教案A、被国家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B、为自然失效。 (2)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指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否适用发生效力之前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何办案的程序问题,不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轻重的实体问题,因而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即不论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生效前或生效后的,现行刑事诉https://jp.ecupl.edu.cn/xsssfx/6683/list.psp
10.重庆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https://z237169.fabao365.com/article/view_552008_219431.html
11.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e2189f3b15f14f858e31f468fc07dd4c.html
12.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https://wenji.64365.com/6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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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行动加以监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公安机关不愿执行或无力执行,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搞好监视居住的执行。在采用监视居住时应尽量缩短使用的时间,一且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确凿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3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