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诈骗罪,其关键要素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行为人意图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利用或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应仅凭损失结果就进行客观归罪,也不应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从过往的裁判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标准:
1.通过虚构事实、利用他人的信任或同情心,销售价值不符的物品,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借款不能返还,不能简单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却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吸收资金,并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客观相统一”是刑事审判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认定犯罪时,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关联,确保行为是在其主观意图的支配下实施的,避免客观归罪。
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财产,使行为人获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