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聘任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建议;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十章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应当自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出现除第三项外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署:(注: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章内签字)
****年*月**日
一人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版)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必需经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应当自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一人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必需经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应当自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二人以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版)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合计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署:
(注: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章内签字)
二人以上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X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必需经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XX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XXXX,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XXXX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署:(注: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章内签字)
二人以上公司新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版)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定期会议每年定时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三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署(注: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章内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含党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和选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和选举可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出资人提出建议;
第六章党委会
第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出资人决定。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人决定。
第十一章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作出下列决定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出资人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长、总经理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十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出资期限
第七章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第八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九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十二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除第三项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四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
(三)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通知可采用邮递或送达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用函电、公告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此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签署:(注: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版)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附:公司章程必载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载明)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财务报告情况;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公司法>规定自行作出决定。
三、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