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4250.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54250.5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12%的年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100元,由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由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文审判员姚梓佳审判员魏星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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