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徐某某和李某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张某某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被控告人张某某声称参加面试需要交纳36000元。徐某某相信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因此并未怀疑其真实性。于是,徐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打入了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某在打款时亲自陪同,并提供了一张收条,承诺如面试不成功,则一周内全额退款。
然而,徐某某在2014年6月底至7月初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而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4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却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5年,张某某又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在机场,但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从2015年7月起,徐某某要求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遭到各种借口的推脱。在2015年11月和12月,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而剩余的33000元至今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以满足徐某某和李某某急于就业的心理需求为诱饵,骗取了他们的信任,并以虚假承诺的方式索取巨额费用。然而,事实上,被控告人根本没有能力为他们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当徐某某和李某某要求退还费用时,被控告人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甚至停机躲避。这充分证明了被控告人非法占有他们的钱财并拒不归还的事实。
徐某某和李某某即将毕业,由于急于找到称心的工作,却遭到了学校老师的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作为人民教师,本应以身作则,但却将邪恶的犯罪手段用于涉世未深的学生身上。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义,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控告人特此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正义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