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主观行政必刷小案例汇总,内附2021行政全国主观卷讲解

程某在某镇沿街边路边搭建小棚卖水果,县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强制拆除,并对程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程某起诉,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所建小棚未占用主干道,其违法行为没有严重到既需要拆除又需要实施顶格处罚程度,判决将罚款改为2000元。

请问,法院判决适用了什么原则?[解析]: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可以再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适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本题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严重到既需要拆除又需要实施顶格处罚的程度,但是,行政机关扩大了处罚程度,违反了少侵害的要求,因此,违背了比例原则,也违背了合理原则。

【案例二】

假如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发出公告:“安通街上所有的商户,在2020年10月1日到2020年10月31日期间,将商户大门更换为铝合金门”。

请问,该公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解析]:由于该行为只能在2020年10月1日到2020年10月31日期间适用,具有一次性效力,不可面向未来反复适用,并且,行为对象是确定的,所以,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三】

假如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发布公告:“今后在安通街上营业的商户,大门必须换成铝合金门”。

请问,该公告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解析]:该公告为抽象行政行为,因为该公告行为可以面向未来反复适用,且公告适用对象无法确定,因此,该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案例四】

王某于1984年于周某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孩名叫王小某。1995年周某与王某离婚,1997年王某和孙某结婚。2000年,王某于孙某申请剩余许可证,2001年2月,县二孩审批小组以自己的名义向王某夫妇作出批复,认定其“不再符合生育条件”,致使王某于孙某离婚。

请问:县二孩审批小组的批复决定应当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是无效。行政行为,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解析]:1)该批复决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要求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要求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范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5条所规定的“明显且重大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2)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实体法上看,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任何约束。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日起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他的约束,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程序法上看,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再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案例五】

请分析以下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及原因。

1、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某大型国际法学研讨会的审批;

2、县公安局向公务员王某某发放的初级治安执法资格证;

3、区民政局给孙小白和李小黑作出婚姻登记;

4、教育部对留学生孙小白出具的西北太平洋大学境外学历认定;

5、工商局对星星公司作出的工商登记;

生猪兜兜经过屠宰检疫而准许上市销售的核准决定。[解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在没有被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之前,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当事人从事了该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区分内部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内部主体公务员、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下级机关的审批事项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国际法学研讨会的审批、县公安局向公务员王某某发放的初级治安执法资格证均是对“内部人”进行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其次,要区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意味着被许可人被赋予了本不属于自己拥有的权利,允许被许可人自由实施某种行为。行政确认则是对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予以评判和宣告,它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在没有确认该行为钱,当事人的权利其实是存在的。

工商局对星星公司作出的工商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中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生猪经过屠宰检疫而准予上市销售属于行政许可中的核准

【案例六】

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请问:《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许可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案例七】

甲省乙市政府为了治理环境,意图创设一个全新的许可类型,要求必须取得农业局秸秆焚烧许可证才可以焚烧秸秆。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乙市秸秆焚烧管理办法》规定:“焚烧玉米、高粱等农作物秸秆,应当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秸秆焚烧去可证,经过审核统一后,获得该许可证件的当事人才可以焚烧秸秆。”

请问:

2)乙市政府可否通过自行制定规章的方式设定秸秆焚烧许可证?

3)乙市政府可否通过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的方式设定秸秆焚烧许可证?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解析]:

2)地级市政府的规章和部委都没有任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省级政府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必须是因为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而且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案例八】

王某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丙市食药局街道举报称,王某经营的饭店食品中大量添加了非食品添加剂,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该饭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遂撤销了王某的许可证。

请问:撤销许可证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本题核心考点:撤销行为的性质

[解析]:不属于。撤销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不具有惩戒性,所以,撤销不具有惩戒性。撤销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并不是处罚。

【案例九】

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李某,根据乙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于10月20日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2015年11月20日,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李某仍在采砂,以李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法《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请问: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行为的性质

[解析]:李某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无法继续合法地从事开采活动。所以,责令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为其增加新的负担,不具有制裁性,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

【案例十】

某交通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程某所驾驶的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程某的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程某缴纳罚款1万元。程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1)扣留驾驶证和车载货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

2)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解析]:

1)扣留驾驶证和车载货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危险发生、防止证据灭失,具有暂时性特点,行为阶段往往在调查违法行为的阶段采用。同时,扣押行为是直接动用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拍卖是以罚款这一基础决定为前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罚款这一基础决定,是一种永久性剥夺当事人权利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已经彻底查清后采用,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十一】

孙某通过摇号取得了甲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入住后,孙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所以并没有实际入住,导致该廉租房闲置。市房管局作出收回廉租房的决定,但孙某逾期未缴回房屋钥匙腾空房屋,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

请问:市房管局派人进入孙某承租的但实际上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收回廉租房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收回廉租房是执行“收回廉租房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十二】

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请问: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性质是什么本题核心考点: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性质

【案例十三】

黄某与管委会就其房屋估价260万元,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甲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黄某认为房屋价值应为300万元,遂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协议

[解析]:《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该《拆迁补偿协议》是原告黄某和被告乙区政府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因此属于行政协议

【案例十四】

承接上题情景。黄某要求甲市政府公开(或提供)拆迁补偿人事项信息,甲市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请问:甲市政府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黄某的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本题核心考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解析]:甲市政府拒绝公开是违法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乙区政府以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并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没有衡量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拒绝是违法的,对于涉密信息,区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就公开;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予以公开

【案例十五】

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处罚法》的听证制度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听证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案例十六】

材料:《价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请问:《电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规范性文件?罗某的行为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应该怎么做?本题核心考点:规范性文件能否直接起诉

[解析]:《电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罗某的起诉不合适,不能直接针对该《电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所以应当附带提起诉讼

【案例十七】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本题核心考点:政府信息的概念

1)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包括一切记载信息的载体,并非只有形成正式文件的才构成政府信息。构成政府信息的也不未必具有正式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不应当混淆政府信息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两个概念。

2)成立。过程性信息是指尚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在调查、讨论或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的、程序性的信息。为保证行政机关能够自由、自主的制定行政决策,避免尚在酝酿过程中的不成熟的政府信息提前予以公开,进而影响到行政决策的理性品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案例十八】

县工商局根据市烟草局的委托,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王某向工商局申请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局受理了王某的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请问:本案被告是谁?本题核心考点:被告的确定

[解析]:本案被告是市烟草局。根据委托的原理,县工商局没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能力,无法成为行政主体,进而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复议的被申请人。

【案例十九】

甲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是甲市市政府设立的负责管理市容市貌的事业单位,根据该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甲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有碍市容市貌的各种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刘某杂货店处于大街边,因超出规划线2米,被市容办公室要求向后退2米。刘某不听从行政机关安排,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

请问:本案最终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是谁?本题核心考点:被告的确定

【案例二十】

堡堡公司用老油反复烹炸鸡肉,执法人员认为本案证据日后难以取得,于是,经过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鸡肉、老油等证据。经过调查核实,公司确实在经营中用老油反复烹炸鸡肉,于是,某市某县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该企业罚款20万元。

1)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是什么?

2)如果该公司以县食药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

3)如果该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如何确定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本题核心考点: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1)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此处的证据登记保存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生效有时需要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此时就会出现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采用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就本案而言,题干中并未交代“以那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以被告有三种可能性:①以县食药局的名义作出,被告为县食药局;②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被告为县政府;③以县食药局和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被告为县食药局和县政府。

3)对于经批准行为,行政复议采纳的是实质标准。经上级批准,意思表示作出者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所以,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县政府。

【案例二十一】

县计生委认定王某违法生育第八胎,决定对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决定征收王某夫妇5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请问:本案被告是谁?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行政诉讼法》26条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县政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改为征收53000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案例二十二】

县计生委认定王某违法生育第八胎,决定对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认为王某虽未超生,但构成了未婚生育,于是决定维持该决定。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请问:本案的被告是谁?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县计生委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的行政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因此,本案被告为县计生委和县政府。

县计生委认定王某违法生育第八胎,决定对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认为王某虽未超生,但构成了未婚生育,于是决定驳回王某的复议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的“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的情形。本案中,县政府驳回了王某的复议请求,说明已经对本案进行实质审理过,维持原机关决定,驳回王某复议请求。因此,本案的被告为县计生委和县政府

【案例二十三】

县计生委认定王某违法生育第八胎,决定对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征收送达超期2日,属于程序违法,于是,确认征收决定违法。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2018年《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本案中因为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违法,并没有改变行为的实质内容,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所以,被告应当为县计生委和县政府。

【案例二十四】

请问:(1)本案的原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本题核心考点:原告的确定、被告的确定

[解析]:1)本案的原告是黄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5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黄某是房屋的所有者,其是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因此黄某具有原告资格。

【案例二十五】

省林业厅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

请问:对省林业厅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本题核心考点:原告的确定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5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乙公司没有对罚款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乙公司与省林业厅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以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而无需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十六】

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

请问:某社会公益组织认为该规划许可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它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本题核心考点:原告的确定

[解析]:不具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5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法的公益诉讼只有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案例二十七】

星星中外合资公司受克拉依公司的委托在某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克拉依公司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星星公司收购后未向税负机关纳税。县税务机关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星星公司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星星公司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克拉依公司的指派,与克拉依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克拉依公司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星星公司的意见,坚持要求星星公司纳税。

请问:外方投资者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本题核心考点:组织的原告资格

[解析]:有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案例二十八】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外方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对于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如何处理?本题核心考点: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表明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的,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本案中,外方投资者起诉,法院应通知中方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同意则作为原告;不同意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不同意但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则追加为第三人。

【案例二十九】

孙某的房屋被拆迁后,被安置于由托斯塔纳房产公司修筑的地恒住宅小区。市建设局于2002年6月18日为托斯塔纳房地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孙某起诉认为,在市建设局验收时,地恒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市建设局却为托斯塔纳房产公司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请问:托斯塔纳房产公司能否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到本诉讼中?它的法律身份是什么?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解析]:可以。托斯塔纳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地恒小区由托斯塔纳房产公司修筑,所以,法院审理15号验收合格证会直接影响它的利益,若法院撤销该许可证,托斯塔纳房产公司会遭受巨大额利益损失,所以他有权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到本诉讼中。但是,本案中的托斯塔纳房产公司并没有提起诉讼,

所以无权作为原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无权作为被告。因此,托斯塔纳可以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案例三十】

星星公司与2005年5月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2015年5月5号,某县土地局发布《通告》,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66.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星星公司的740平米的土地属于《通告》的征收范围。星星公司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撤销了《通告》决定。但星星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本案的被告是谁?本案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什么?本题核心考点:被告的确定,审理对象

1)本案被告是县政府。审理对象是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由于复议机关撤销了被诉的《通告》的决定,属于复议改变。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的改变形式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本案中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况,被告应当是复议机关县政府。

2)对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因此原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被复议机关否定,所以法院审理对象只能是改变后的新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法院的审理对象为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案例三十一】

承接案例30,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本题核心考点:级别管辖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所以,本案应当由中院管辖。【案例三十二】

材料:

1.《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现已失效)第3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请问: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什么?本题核心考点:受案范围

[解析]: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虽然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但是该通知行为是市消防支队行使职权对外做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李某)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行诉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三十三】

承接案例32,请问:你认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性质是什么?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行为性质判定

【案例三十四】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请问:1)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能否撤销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本题核心考点:二审中的撤诉问题

[解析]:1)被告可以撤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3、8条的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可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消防支队诉讼过程中撤销了备案通知,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所以被告市消防支队可以撤销行政行为。

2)可以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准许撤诉的条件是:(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本案中为李某)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本案中为建设单位)无异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若二审法院没有准许李某撤诉,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

裁定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

【案例三十五】

承接案例32,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请问:该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本题核心考点:二审中行政行为撤销

[解析]:市公安消防支队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是实际影响某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撤销该通知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三十六】

承接案例32,请问: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判决本题核心考点:法院判决

[解析]: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市公安消防支队责令某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案例三十七】

【案例三十八】

请问,此时区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合法文件的处理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规定有权处理的,自己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若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处理的,必须在30日内依法处理;若转送处理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办理。就本案而言,区政府有权处理区政府制定的文件,所以,应当对该文件进行处理。

【案例三十九】

请问,1)法院应当审查该《实施细则》什么内容?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其他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2)我国宪法中,撤销和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为人大和上级政府,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撤销不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可“不作为依据并提出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案例四十】

某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星星公司在饮料中添加冰块菌落总数超标,于是联合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

请问:该企业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解析]:法院处理步骤如下:1)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市卫生局。2)若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市卫生局为第三人

【案例四十一】

星星公司的烤翅和烤鸡腿堡两款商品的调料中含有“苏丹红1号”,某市卫生局联合市消费者协会对星星公司罚款5万元,县工商局决定暂扣其营业执照6个月。公司对两个处罚行为均不服,向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罚款和暂扣营业执照分别立案,但未予以合并审理。

请问:1)星星公司对罚款不服起诉,以市卫生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它的做法是否正确?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案例四十二】

承接上文,请问:法院对于两个处罚未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本题核心考点:合并审理

[解析]:由于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应当分别立案,但在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上,法院是拥有一定裁量权的,只有法官认为可以合并而且当事人同意合并才能够合并。本案法院没有合并审理,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四十三】

甲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星星公司和皮皮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星星公司的申请,向皮皮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皮皮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

请问:星星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本题核心考点:诉讼和复议的衔接

[解析]:市政府拒绝星星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条件,应为可以直接起诉的一般情形

【案例四十四】

承接上文,大河村对政府向皮皮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本题核心考点:诉讼和复议的衔接

[解析]:大河村认为市政府向皮皮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集体土地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十五】

星星公司投入生产后,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地税务局决定将该企业税收征管权由下属某分局调整归自己行使,并将该公司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变更为自行申报。星星公司不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于是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冻结该公司的账户。

请问,对于上述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是?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复议前置

[解析]:罚款5000元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冻结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这两个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调整征收方式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调整征管权限属于内部行为,不可诉讼或复议。

【案例四十六】

星星公司生产制作的左前半轴断裂导致了王某车祸发生,甲市质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并告知其起诉期限。

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本题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没有特别法的规定,星星公司也已经知晓了处罚内容,行政机关2015年6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起诉均

【案例四十七】

星星公司的老板孙某担心其行为已经构成重罪因而逃亡去往外地,后来经过咨询律师被告知其行为罪行不重,便于2016年5月1日返回乙县,才得知县政府于2015年7月1日将其厂房使用的集体土地征用并将其厂房拆除。

[解析]:起诉期: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内容起6个月内起诉,2016年5月2日——2016年11月1日;

最长保护期限:行为作出5年(不动产案件20年)内,2015年7月2日——2035年7月1日。

综上,本案的起诉期为2016年5月2日——2016年11月1日。【案例四十八】

请问:1)在二审期间,江铜市政府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什么?

本案二审审理对象为?本题核心考点:二审审理对象及其范围

[解析]:1)江铜市政府无权要求开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二审是否进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案例四十九】

规划局向开放商孙某颁发规划许可证,允许孙某在居民王某的房屋附近建设商品房,王某认为商品房建成后会影响采光,对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规划许可(行政争议),同时,对孙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侵权赔偿(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行政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请问:1)对于本案法院是否应当合并立案、合并审理、合并裁判?

在一审合并审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应当如何上诉?本题核心考点:合并审理程序

[解析]: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并审理的程序规则具体要求为:

审理:审理时合并审理。由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裁判:裁判时分别裁判。法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2)当事人仅对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案例五十】

2013年7月,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回马镇政府与星星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星星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补偿金。

请问:该《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本题核心考点:行政协议VS民事合同

[解析]:行政协议。《协议书》系回马镇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星星公司资产,让星星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

【案例五十一】

请问:亿嘉利公司与2016年8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协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题核心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没有。本案属于区政府未履行《投资协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还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在反复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所以当事人2016年8月3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五十二】

甲公司与某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某片土地的使用权。甲公司开始投入资金对该地块实施建设改造。4年后,区国土局以甲公司至今未投入开发为由,决定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国土局法律适用错误。

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题核心考点:法院判决

[解析]:法院应当撤销区国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案例五十三】

星星公司自2008年2月至2010年8月虚列不再岗123人工资、虚假缴纳不在岗123人保险,编造退税虚假材料,骗取国家福利退税款904167.70元。2014年8月8日,甲省乙市税务局作出要求其缴纳452083.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904167.70元。星星公司对补缴税款决定不服,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当事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要求星星公司补缴税款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如何确定本案的复议机关?

若当事人就罚款决定不服,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本题核心考点:判断行为性质、判断复议机关、行政和复议的衔接

[解析]:1)要求星星公司补缴税款的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处罚的惩戒性,该行为不具有惩戒的目的,其行为目的只是要求当事人补缴税款,同时,该行为也没有为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缴纳税款是当事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为了惩戒当事人,为其新增加的义务。要求星星公司补缴税款的决定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6条第1款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甲省税务局。

3)涉税案件一般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反倾销税。当事人对于“三个例外”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三个例外”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

本案若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起诉。但如果对于补缴税款的决定不服,由于该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反倾销税,当事人只能先复议,而后再起诉

【案例五十四】

孙某被精神病人郑某追打,李某请求派出所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派出所对此不闻不问。孙某为了求生,只得从派出所2楼跳下,摔成了4级残疾。

请问:对于孙某的损失应当由郑某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由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两者均需要承担,责任如何划分?本题核心考点:赔偿责任的承担

[解析]: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案例五十五】

2006年10月11日晚,郑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王某、赵某执勤时路过酒店,王某等人欲将郑某带回派出所处理,郑某不从,与王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郑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郑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请问: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郑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郑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本题核心考点:《国家赔偿法》

[解析]:1)公安机关应当对郑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郑某发生推搡致郑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违法,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郑某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2)①郑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②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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