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7日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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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同时使用了"人民"和"公民"两种措辞一样,我国现行宪法也同时使用了"权利"和"利益"两种概念。"权利"是一个与"义务"相对的法律概念,"利益"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政治学或社会学上的概念。宪法措辞的细微差别体现出这样的区分:在我国政治现实中,既存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也存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利益。与此相应,对法律权利和各种正当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一是社会途径。换言之,既要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也要通过社会发展促进并最终实现各种正当利益。相比较而言,权利的法律保护途径是必要的,利益的社会实现途径则是更为根本的。
一、法律权利与正当利益
权利时常被人简单地界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这一界定推断,权利之外还存在法律不保护、不足以保护、或者尚未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那么,这些非法律的、法律之外的利益,是否也是权利呢?这些利益是否因为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而都是违法的、被禁止的呢?对此,不可一概而论。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可以把利益分为三种。一是违法获得的利益,例如,通过盗窃、抢劫取得的财物。对于这种利益,法律不但不保护,还要予以剥夺。二是法律明文保护的利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权利。三是介于违法所得利益与法律权利之间的利益形态,它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也未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第三种利益,法律不禁止,说明它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说明它的实现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由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各种各样的所谓"新权利",是这第三种利益较为典型的表现。违法所得利益显然不是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这第三种利益能否被称为权利呢?
从形式上看,第三种利益因为没有得到法律明确而充分的保护而多少有别于法律权利;但从正当性、现实可能性以及发展趋势上看,它们又有可能成为法律权利。法律之所以不保护或者不明确保护,可能只是因为它们目前还不够典型和普遍、尚未达到用法律来保护的重要程度,或者目前还难以通过法律完全实现。例如,即使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到太空旅游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现实条件下也实现不了,不过,也不能完全排除它在未来得以普遍实现的可能性。就此而言,第三种利益虽然目前还不是法律权利,但有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它们大多是法律权利的"后备军",是应当意义上的、或者即将到来的法律权利。
如果我们不把权利狭隘地界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是界定为"正当的利益",那么,第三种利益也是权利,只有违法所得不能被称作权利。实际上,从词源上看,权利的拉丁文"jus",既有正当之意,又有法律之意。这多少蕴涵着,既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也存在正当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说,社会中既存在法律权利,也存在不违法、但也没有完全纳入法律范围的各种各样的正当利益。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国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表明,我国既重视通过法律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也重视通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各种正当利益的实现。
二、通过依法治国保障权利
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现代法治与古代法家法治的重要区别在于,古代法家法治旨在通过严刑峻法让百姓守法来维护君权,现代法治则旨在通过法律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在现代社会,法律是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力量,法治是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利必不可少的途径。
三、通过社会发展促进权利
法律是权利保护机制中最主要的一种,但不是惟一的一种。在法律之外,实际存在着其他权利保护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一些社会规范、社会团体也能形成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作用。在法社会学上,有人把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法",一种是"社会法",也就是社会规范,两者都能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安全和秩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是起主导作用的权利保护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但它并不完全排斥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实际上,在当今国际社会,很多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是依靠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的。也就是说,权利实现并不只有法律这一种途径,它还有社会途径。
权利实现的社会途径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一是社会发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它能够让一些权利纠纷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之前得到解决,从而减轻法律调整机制的负担;也能够在缺乏足够有效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情况下,适当替补法律机制,使权利或正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对权利实现来说,法律和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都是必需的。不过,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都只是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解决人们的权利纠纷,而不能从根本上扩充权利内容。与之比较起来,社会发展是更为根本的权利实现途径。
在法律权利中,有些权利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等。这些权利并不明显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即使在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的。这些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法律和政治努力。而另外一些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则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例如,受教育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即使法律予以明文保护,但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它们的实现在一定历史阶段都只能是有限的。因此,在从《世界人权宣言》派生出来的两个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注重权利的法律保护;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虽然也重视对权利的立法保护,但它更强调通过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国际合作来促进权利的实现。
关于权利,马克思有一句经典的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这句话表明权利在特定历史阶段总是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限制,也蕴涵着权利有一个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实现权利在根本上依靠社会发展。其实,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主要在于人们的需求同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存在紧张关系。通过经济和社会发展缓解乃至消除这种紧张关系,既是消解权利,也是实现权利。所以,中国古人在法律和道德之外,也讲"仓廪实而知礼节","富之"、"教之"。就此来说,与其让人们沿着法律的边界因为权利而争得面红耳赤,甚至苦苦挣扎,不如努力加快社会发展,通过改善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来实现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人民的正当利益。
四、权利实现需要社会正义
中国古人也向来重视社会分配问题。他们"不患寡,而患不均";不仅强调富民,更强调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并不意味着古人满足于物质匮乏、人民贫穷,而是表现出古人对财富聚敛、贫富悬殊的担心,出于这种担心,古人同样把社会分配抬高到比社会发展更高的地位。因此,古人不仅讲生财,更讲生财有道。一如《大学》所说,"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其中,如果"生财"是社会发展,那么,"大道"就是正义的社会分配原则,只有在通过社会发展消除绝对贫穷的同时,在社会分配体制上努力克服贫富极度分化,权利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社会分配体制是与社会发展相伴随的一个问题。社会发展决定物质财富的数量,社会分配体制则决定物质财富的流向。如果光有社会发展,而没有公平的社会分配体制,不仅权利难以最终实现,社会不稳定程度也会加剧。因此,通过社会发展实现权利,还得扫清权利实现道路上的社会分配体制障碍,重要的是,在消除绝对贫困的同时,要努力防止和克服贫富两极分化。
原载《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06)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